作者:
cycutom (cycutom)
2025-04-08 02:56:03看到「某些人」一直吵著說警察沒把「新事證」放入筆錄
是因為「規定」有寫說警察有「權力」判斷這是不是需要放入
好喔,那我們就來看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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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0條第4項是這麼寫的:
事故當事人陳述內容有再查證必要者,警察機關得通知車輛所有人、當事人或相關人員到
場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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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條裡哪裡有寫說「警察擁有判斷一個事證的權力?」
這一條講的是:警察發現有再查證的必要時,警察可以再通知相關人等說明
這一條用意是在這裡:就是單純的提供警察再次請相關人等說明的法條依據
不是用來「給你反向解釋說:你擁有權力去判斷什麼事證需不需放入筆錄」
以上也不是我單方面這樣認為,看看下面警察機關的認定
第一分局分局長章振國則說,分局絕對支持基層員警公事公辦,但本案原由是當事人依據
行車記錄器影像,主張前方違停車輛駕駛也應該製作筆錄,這是她的權益,員警二度拒絕
並使用不適當言詞,遭民眾陳情,經分局調查屬實,才予以申誡處分。
也就是只要「沒有事證放入筆錄」中是「屬實」,就是錯的。這樣懂了沒?
而且「某些人」一直在談警察有什麼權力
那我反問啊
那今天新聞向議員申訴警察作事程序不當(有事證該放入筆錄卻不放入筆錄)
的人,他就沒向議員申訴的權力?知不知道議員選出來是幹什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