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ofpurity (以馬利內~)》之銘言:
: 所以又做了第二次筆錄 也把前車找來問話
: (照理說實務上 幾乎不可能做第二次筆錄)
: 但員警還是不願意把錢車列為當事人 然後就以態度不佳記申誡
噓 abcdragon: 哪條法律規定不能做第二次筆錄?114.136.133.223 04/07 18:08
: 處理辦法第十條是說當事人陳述內容有再查證之必要,警察機關得通知當事人或相關人員
到場說明,是警察認為有必要,才有第二次談話紀錄
發覺你不僅地理很差
「水利資源」跟「水力資源」是不同名詞概念都不懂外
連國文能力都大有問題呢!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0條第4項是這麼寫的:
事故當事人陳述內容有再查證必要者,警察機關得通知車輛所有人、當事人或相關人員到
場說明。
「警察認為有必要」這是你自己講的吧!
條文就是說實務上可以做第二次談話紀錄的意思
自己看不懂法律規定
結果還硬塞個人主觀意見於條文解釋中
想要魚目混珠
企圖造成誤導
真心覺得你要多念點書
就先從你的語文理解能力開始加強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