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陳水扁更一審洗錢免訴檢上訴 高院今分案

作者: ytkuang (阿光)   2025-04-03 00:45:13
1.媒體來源:
自由時報
2.記者署名:
張文川
3.完整新聞標題:
陳水扁更一審洗錢免訴檢上訴 高院今分案組合議庭審理
4.完整新聞內文:
前總統陳水扁被控於前台北101董事長陳敏薰買官案涉嫌洗錢,台北地檢署2015年1月起訴
,台北地院認定已完成10年追訴權時效,判決免訴,檢方上訴,北院更一審仍裁定免訴。
檢方仍不服上訴,高等法院今下午以人工抽籤分案組成合議庭審理,由法官林呈樵擔任受
命法官、審判長是廖建瑜、陪席法官文家倩。
北檢起訴指出,陳水扁與妻子吳淑珍收受陳敏薰1000萬元,使陳敏薰取得台北101董事長
,扁、珍已各被依貪污罪判刑8年定讞;高院二審審理此案時,檢方認定吳淑珍將賄款透
過胞兄吳景茂存入人頭帳戶,陳水扁也涉洗錢,分案偵辦,2015年1月19日依洗錢罪嫌起
訴扁。
北院調查,特偵組(已裁撤)於偵結前案時,漏未起訴扁洗錢罪,簽請檢察總長分案辦理
,於2011年1月13開始偵查,發交北檢偵辦,北檢於2015年1月19日起訴,同月26日移送北
院,後因陳水扁因病不能到庭,同年5月13日裁定停止審判。
判決指出,陳水扁所涉修正前洗錢防制法之洗錢罪,法定刑為5年以下,追訴權時效為10
年,加計停審而停止追訴權時效的4分之1,即2年6月。
合議庭計算,本案犯罪行為終了日為2006年1月25日,計入追訴權時效期間10年、停審期
間2年6月,共為12年6月,加上檢方行使追訴權的4年7日、北院於停審前行使追訴權的3月
18日,全案共已追訴16年9個月25日,追訴權時效早已完成,因此判決免訴。
檢方不服上訴。高院認為,法院若無事實上的困難,應使訴訟參與者有到庭或其他方式表
達意見的機會,以保障當事人聽審權,一審逕認追訴權時效完成,即直接判決免訴,程序
未妥適,撤銷發回北院更審。
北院更一審認為,本案已行使追訴權達16年10月又30天,追訴權時效已完成。前案關於陳
敏薰人事案所涉的洗錢犯行,檢方僅針對吳淑珍進行偵查、起訴及審判程序,並未偵查及
起訴陳水扁,因此對珍的追訴不及於扁,陳水扁雖因疾病未能到庭,但其追訴權時效既已
完成,依法應判決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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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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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溯時效照算
一年拖過一年
追溯超過時效
阿扁哈哈大笑
司法謝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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