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UDN
2.記者署名:
林孟潔、蕭雅娟
3.完整新聞標題:
鍾文智落跑遭通緝…檢聲請沒入保證金 北院裁准沒入3千萬和利息
4.完整新聞內文:
連一鮑魚前負責人鍾文智炒作TDR(存託憑證)獲利4億7千萬元,累計刑期30年5月定讞,
因台灣高等法院未延長科技設備監控,讓鍾文智趁隙棄保潛逃,檢方向法院聲請沒入3000
萬元保證金,台北地方法院上月31日裁准沒入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可抗告。
鍾文智潛逃後,檢方3月13日發布通緝,並向台北地院聲請沒入3000萬元保證金,台北地
院3月18日收案,同月31日裁准沒入保證金及利息。
法院認為,鍾文智無正當理由而不到案執行,已經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
之1第2項規定,認為檢方聲請沒入鍾文智繳納的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於法並無不合,應予
准許。
鍾文智自保5000萬元部分,分為台北地院3000萬元、台灣高等法院2000萬元,檢方已分別
向2個法院聲請沒入,北院部分已裁准,高院部分仍未有結果;另有鍾文智胞妹鍾文宜等
其餘具保人替鍾文智提出5000萬元保證金部分,仍須傳喚具保人、踐行相關程序才能處理
。
鍾文智炒作存託憑證獲利4億7千萬元,犯證券交易法、洗錢防制法,一審遭判18年徒刑,
二審處應執行刑17年6月,上訴三審期間,同樣違證交法的國寶集團創辦人朱國榮棄5億餘
保金潛逃,鍾成為朱逃亡後第一名接受科技設備監控的被告。
但後續接手處理鍾文智強制處分的高院法官陳勇松,去年10月14日裁定鍾從8000萬加保至
1億元後,不延長電子手環監控,因未製作裁定書,台灣高等檢察署無法抗告。
今年1月,鍾以協助我國企業達成「碳中和」目標,稱獲得「信達君和公司」邀請至香港
開會,曾聲請暫時解除限制出境,當時仍無人發現,直到最高法院宣判隔天鍾失聯,全案
才爆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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