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台灣書記官工會聲明

作者: TimeEngine (~(阿飛)~)   2025-03-31 00:26:35
前文恕刪…
把書記官工會的聲明,拿去餵給AI,
請它白話解釋工會的五點聲明,
並盡量公正客觀判斷縱放炒股犯鍾文智一事,
罪責應為哪一方?
並條列罪責。
得到以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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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官工會聲明白話解析與責任分析>>
一、聲明重點白話解釋
1. 邱忠義的爭議說法
邱法官主張:
「法律沒規定裁定書格式,口頭講或寫審理單就可以,
各法院都用略式裁定處理羈押,沒立刻做正式書面不違法。
後續通知送達是書記官的事。」
工會反駁:
刑事訴訟法明明規定裁定要法官寫「書面原本」,
且需完整記載當事人資訊、法官簽名(法條第50-52條)
書記官只能依「法官給的書面原本」製作正本送達,
沒原本就沒義務做事邱法官把責任推給書記官,
是「長官甩鍋給下屬」的惡劣行為
2. 法律程序對照
正確流程:
✓法官寫裁定書原本 → 書記官做成正本 → 蓋法院印 → 送達當事人
本案問題:
✕法官沒寫裁定原本,只用審理單私下指示
✕五個月後才補正,期間書記官根本沒文件可處理
3. 實務風險
若法官只口頭講或潦草批示:
書記官可能聽錯、看不懂字跡
導致正本內容錯誤 → 涉《刑法》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例如:把「解除監控」寫成「繼續監控」,責任算誰的?
4. 系統性問題
邱法官說法若成立:
法院裁定可黑箱操作(反正事後補就好)
書記官成代罪羔羊(執行錯誤算他們的)
5. 工會訴求
要求司法院對邱忠義啟動調查
保障書記官「沒書面,不做事」的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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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責任歸屬公正分析
(一)程序違法責任
責任方 具體行為 違反法條 可能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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