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無明)
2025-03-30 20:36:52逐一評點:
※ 引述《noise (hero)》之銘言:
: 聯合報 記者李隆揆/台北即時報導
: 法官論壇貼文內容如下:
: 一、裁定必須口頭諭知或是送達裁定書,才發生效力,本件的爭議在於兩者都沒有吧
: 。實務上處理羈押及替代處分,雖然常常在報到單上批示,但都會向當事人口頭諭知(宣
: 示)請問這件合議庭有當庭向當事人口頭諭知嗎?既然沒有,這種「審理單批示」處理方
: 式相差十萬八千里,哪來非罕見且行之有年了?
: 況且如果認為合議庭已以在審理單上批示之方式作成略式裁定,又何必在事隔近半年
: 後,補作裁定書(姑且不論這種未依刑事訴訟法第51條規定記載受裁判人姓名等資訊的書
: 面,能否算是裁定書)合議庭的裁定究竟何時生效?略式裁定既非正式的裁定書,試問書
: 記官要如何制作正本?我國書記官除了本件以外,何時有作過這樣的正本?
: 實則,合議庭遭外界質疑的,根本不在於裁定的格式,而是如此受到社會矚目的案件
: 與被告,其所謂的「裁定」根本未送達於檢察官,亦未對外公告或宣示再次強調,合議庭
: 的問題在於「未送達、未公告、未宣示」、「未送達、未公告、未宣示」、「未送達、未
: 公告、未宣示」,所以根本沒有對外發生效力!因為很重要,所以要說三遍!
這就算重複再多遍,邱忠義庭長根本聽不進去
且理論上「審理單」的類別繁多,在法院網站上刊載的主要是「到庭集體詢問問卷」,不
知情者可能還要問其內容,到時自清不來欸...
另外,針對「審理單」本身,依法似乎是不得抗告
因此檢察官必須拿到裁定書,才能決定是否要反對
而就審級利益來說,已經不能拘泥於現狀,需要另尋思路(拖了一年多才下判),以防止
類似問題再發生了...
: 二、本件合議庭係以加保2000萬元輔以原保證金8000萬元等措施,而無庸延長電子監
: 控的期間,即變更原有之替代處分(刑事訴訟法116條之2第2項),若檢方認為該處分不
: 當(例如:不能只加保,仍應延長電子監控期間),依法自得提起抗告,此與電子監控期
: 間屆滿後失效,是兩件事情。
過去已成過去,如今一億元保證金連同實收利息都要沒入,表面上看來損失慘重,但對於
富人來說,恐怕是不值得在乎的「小意思」...
: 三、請不要強詞奪理,從報導中,我們只看到你意圖嫁禍給檢察官、最高法院或最無
: 辜可憐的書記官。你刻意利用媒體對外放話,混淆視聽,無助於提升司法形象,反而讓全
: 體司法人員因你的作為而再次蒙羞。你即使騙得了外行人,也騙不了深諳刑事訴訟程序的
: 自律委員們。
連律師(無論是否有政治色彩)都跳出來,指摘這種發佈裁定的模式有不當,理論上邱庭
長已經不宜再得到任何信任
目前尚未結案的所有案件,理當要轉由其他庭長接手,該員本身則該被停職處理,避免更
多不可逆的後果。
: 反正又是不必去查...不會在無線頻道看到這新聞的
: 也不會看到法務部跟監察院去調查
這是在不公開空間的發言
目前進展只有到法官自律評議會開會這一階段,且司法院還有懲戒法庭可以審理職務上的
不正當作為
而監察院是否要介入調查,原則上不是此刻該擔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