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小黃逼車「挨罰2萬4+扣照」不服 法官勘

作者: jal809 (jal809)   2025-03-30 09:50:57
自由
小黃逼車「挨罰2萬4+扣照」不服 法官勘驗影片打臉
〔記者陳建志/台中報導〕台中市潘姓駕駛去年5月晚間開計程車行經台中市區,被機車騎
士檢舉逼車,警方依「任意以迫近迫使他車讓道」裁罰2萬4千元,並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
他不服,否認逼車,提告要求撤單;法官當庭勘驗檢舉影片,發現他從外側車道切進內側車
道,和檢舉他違規的機車距離不足1公尺,騎士緊急向左閃避跨越雙黃線才避免擦撞,確實
有逼車行為,判決裁罰無誤駁回,可上訴。
判決指出,這名潘姓男子去年5月17日晚間9點多駕駛計程車行經台中市區,遭騎士檢舉有「
任意以迫近迫使他車讓道」的違規行為,警方檢視檢舉影片後開罰2萬4千元,並吊扣汽車牌
照6個月,還要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潘男不服提出行政訴訟。
潘男主張,當時他駕駛車輛在市區車速不快,也有啟用方向燈變換車道,沒有逼車意圖也沒
有迫使讓道的行為,要求撤銷罰單。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的法官當庭勘驗檢舉民眾的行車紀錄器影像發現,當時檢舉的騎士駕駛機
車在內側車道,潘男的計程車突然從右方的外側車道加速往機車靠近,雖變換車道過程有啟
用方向燈,但並非在機車右前方而是直接從右方靠近,造成行駛過程與檢舉人機車距離不足
1公尺,檢舉人機車必須向左偏移讓道至道路中央的分向限制線,始得避免雙方車輛發生擦
撞。
法官指出,當時除車道前方有1輛自小客車,對向車道亦有多部車輛前來,潘男的駕駛行為
,增加檢舉人機車與他的車子或其他車道上車輛碰撞的風險,確實已造成往來車輛的危險。
法官認為,騎士並無讓道的意願,潘男從機車右方駛入內側車道迫使檢舉人讓道,就算無故
意,也有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的過失,警方依道交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款「任意以迫近
迫使他車讓道」的違規行為而裁罰,並無違誤,判決駁回,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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