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鍾文智被隱匿的解除電子監控裁定全文

作者: 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   2025-03-29 13:48:31
有點有趣 是不是還有其他正本還是先前有宣示、公告
因為這份正本做成日期是 114/3/28
原本:法官做成裁判所書 (113/10/14)
正本:書記官依原本製作成裁判正本
然後正本送達被告、檢察官後對收受人始生效力
當然若是有當庭裁判宣示則於宣示或公告時生效
所以這個裁定的內容
就是只有 113/10/14
在"公開"法庭裡的人知道
然後檢方不再抗告
院方也沒有做成送達書狀(?)
然後就解除了
(但是照理說原本警方應該要有收到? 不然嫌犯沒有新裁定書
警方應該會依照舊裁定繼續監控電子設備也要繳回去?)
※ 引述《chopper594 (世界のももクロ No.1!!!)》之銘言:
: 看前面的新聞才知道 該神秘的解除鍾文智電子監控裁定終於被放上網
這個看起來不只是上傳而且是 3/28 做成的正本吧?
: 去找了一下發現內容實在太瞎了 你各位自己看看:
: 裁判字號:
: 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金上重訴字第 23 號刑事裁定
: 裁判日期:
: 民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 裁判案由:
: 證券交易法等
: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 110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3號
: 本件略式裁定意旨略以:
: 一、本案被告鍾文智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前經本院以110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3號
: 判處罪刑後,被告提起第三審上訴;經向最高法院電話查詢結果,該院尚未審結。
: 二、經合議庭評議結果,本案於命被告再加保2,000萬元之保證金後,應足以有效減低被
: 告棄保潛逃之可能性,無庸延長其科技設備監控之期間(被告原限制出境出海及命其遵期
: 至派出所報到之強制處分仍屬有效,不受影響)。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 審判長法 官 邱忠義
: 法 官 蔡羽玄
: 法 官 陳勇松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書記官 吳錫欽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如果宣示裁定那天檢察官沒有蒞庭或是沒有宣示只有作成原本
是不是高檢收到這個還可以在10天內抗告
然後法官重開羈押庭呢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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