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政府發言人這段發言100%正確
完全沒毛病
講道理不管是誰鼓吹暴力戰爭都該被制止並譴責
問題在於賴政府今天用的是行政處分
把一個平凡婦女驅逐破壞人家的生活
根據罪刑法定原則:法無明文者不構成犯罪亦不得處罰
這項行政處分事實上就是無國內法條支持
所謂影響國家安全也只是賴政府一廂情願
並無法實證一個普通婦女如何用一句話危害我國的國家安全
所以是由行政法院援引國際公約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第20條第1項「任何鼓吹戰爭之宣傳,應以法律禁止之」
但國際公約屬於國際法
要援引國際法
正式在國內實施,也必須經過正常的立法程序
修訂出符合國情的犯罪構成要件
還有符合比例原則的罰則等等
不能直接挪用
舉個例子來說
好比根據伊斯蘭教律法
通姦婦女只要有四個證人指證,就可以判處亂石砸死之刑
然後我國有個阿拉花瓜虔誠法官不參考國情不經國內立法程序直接援引
這判決下去還不輿論譁然
若賴政府真覺得哪個誰講一句武統言論都會危害國家安全
就該由內政部出具武統言論法案
尋求民意支持經國會立法通過總統頒布施行
這些才是一個正常的民主法治國家該做的事
而不是隨意操動國家機器濫用司法
作為報復洩憤的用途
去傷害一個中國婦女雖然能得到死忠基本盤的歡心
但實際上卻是踐踏了法治基本精神
丟掉了一個正常民主國家該有的體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