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當眾打人,北檢要不要管?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5-03-26 10:39:05
※ 引述《verble23 (大買)》之銘言:
: 各位鄉民安安
: 乳題 當眾行兇導致對方右手肘鈍挫傷
: 這樣的惡行,北檢要不要管嘍?
: 隨身攜杖
: 美其名輔助工具
: 實則需要時除作近身防衛外轉攻擊他人利器
: 笑死XD
: 竹聯幫老大乾脆不用選
: 為什麼可以如此肆無忌憚的使用暴力
: 有卦?
: 推 Auslayer: 這比較像斷棒打到投手 59.125.157.248 03/26 10:16
新聞報導是指「拐杖突然飛出去打中手臂」、「丟出驗傷單直呼『幸好那支拐杖不是戳到
眼睛』」,且事後已經離開醫院、僅囑咐「宜持續門診追蹤」等
但需要事先澄清的在於,在敲打桌子的時候,能讓拐杖「溜掉」的原因、動機,以作為認
定當事人犯罪的心證
因此理論上,地檢署在偵訊當事人後,可能會以「沒有『過失』、『故意』的意圖」(即
不符合法定的科刑條件),而予以不起訴處分。
法制精神方面,可參考「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一一三年度聲自字第四十九號」裁定所提到的
最高法院判例:
按刑法上之過失,其過失行為與結果間,在客觀上有相當因果關係始得成立。所謂相當因
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
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
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因果關係。反之,若在一般情形下,有此同一
條件存在,而依客觀之審查,認為不必皆發生此結果者,則該條件與結果不相當,不過為
偶然之事實而已,其行為與結果間即無相當因果關係(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台上字第一九二
號判決意旨參照)。是關於「相當性」的判斷,雖不要求行為之於結果的發生必達「必然
如此」或「毫無例外」的程度,惟至少具備「通常皆如此」或「高度可能」的或然率。且
我國實務所採相當因果關係之判斷,為求更細緻之研判其因果關係,亦引入德國實務所謂
「客觀歸責理論」,其主要論旨係行為人需藉侵害行為對行為客體製造法所不容許之風險
,且該不法風險在具體結果中獲得實現,而結果亦存在於構成要件效力範圍之內,始得將
該行為所引起之結果,算作行為人成果而予歸責。
又所謂因果關係中斷,係將最初之行為,稱為前因行為,將其後介入之行為,稱為後因行
為,前因行為實行後,因後因行為之介入,使前因行為與結果間之因果關係因而中斷而言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七四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行為人行為與結果之發生有
無相當因果關係,應就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此即我國實務及多
數學者所採取之所謂「相當因果關係理論」。又所謂相當因果關係說,乃係在因果關係下
,以條件說為基礎之補充理論或修正理論,因果關係所要探究者,應該是行為與結果兩者
之間,是否存在自然法則之關聯性,而相當因果關係名義上雖屬於因果理論,惟實際上係
「歸責理論」,即學者提出「反常的因果歷程」理論,即結果之發生必須是行為人所製造
之不容許風險所引起外,該結果與危險行為間,必須具有常態關聯性,行為人之行為始具
客觀可歸責性。換言之,雖然結果與行為人之行為間具備(條件)因果關係,惟該結果如
係基於反常的因果歷程而發生,亦即基於一般生活經驗所無法預料的方式而發生,則可判
斷結果之發生非先前行為人所製造之風險所實現,此種「反常因果歷程」(不尋常的結果
現象)即阻斷客觀歸責,行為人不必對於該結果負責。再就採取相當因果關係之理論,在
判斷是否「相當」時,立基於條件因果關係的判斷,應先判斷是否有所謂「因果關係超越
」之情形,亦即每個條件必須自始繼續作用至結果發生,始得作為結果之原因,假若第一
個條件(原因)尚未對於結果發生作用,或發生作用前,因有另外其他條件(原因)的介
入,而迅速單獨地造成具體結果,此其後介入之獨立條件(原因)與具體的結果形成間,
具有「超越之因果關係」,使得第一個條件(原因)與最終結果間欠缺因果關係,即所謂
「因果關係中斷」說。
但話說回來,要扯到竹聯幫幫主選舉中斷,感覺已經多了
畢竟該場合是任何人都始料未及的,所以要怪罪非負責查核愉悅的,恐怕已經不對勁,也
不太能彰顯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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