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無明)
2025-03-20 10:53:18※ 引述《mizuarashi (米茲阿拉西)》之銘言:
: 不得不說這律師很強耶
: 不過當初那個燒死家人的案子被判無期的時候,就有看到律師在問這個標準跟依據在哪
: 裡?現在看來這個案子已經變成能不能判無期徒刑的依據了,在你鬼島殺低于8人就不
: 會被判無期徒刑了吧?
: 我看現在的死刑犯如果提出最高上訴,拿這個減刑的案子跟輪胎行的案子要求減刑,說
: 不定有機會不會死刑了。
: 不然很多死刑犯殺的人就1.2個,在輪胎行案面前根本小case
實際問題是:
在最高法院宣告撤銷發回時,刑事第七庭就「沒有審視到是否符合『自首減刑』條件」部
分,說明如下:
原判決依調查所得,及引用第一審判決之證據及理由,固說明被告係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
公務員發覺本件殺人犯行前,主動向警員陳○○自首犯罪並接受裁判,符合刑法第六十二
條前段自首之要件,但考量本件事發時間為「一一一年十月十三日上午十、十一時」許,
警員接獲被告家屬來電表示被告有意尋短後,於「一一一年十月十三日下午二時」許與被
告通話時,被告僅告知係開玩笑,無需協助,未主動提及殺人行為,直至當日下午四時許
,在陳○○與被告家屬進入被告租屋處後,始向警方告知本件殺人犯行等過程,認為被告
係本人自殺未果,因擔憂警方追查自殺原因而發現其殺人犯行,始為自首,難認有悔悟之
心等旨,而維持第一審判決以被告雖已自首,然與鼓勵真誠悔悟者可得減刑之立法意旨不
符,乃不予減刑之裁量結果。惟原判決既認定被告符合自首之要件,則依前開說明,除顯
不符合刑法第六十二條減輕其刑之立法目的外,仍應予減輕其刑,然原判決論斷不予減刑
,僅審酌被告非出於誠心悔悟一端,就本案是否因被告自首,而使偵查機關易於偵明犯罪
之事實真相,及避免株連無辜等立法目的,疏未斟酌,有理由不備之違法。
又原判決既引用第一審判決記載之證據及理由,認為案發後警方在被告租屋處發現其自殺
未遂之事實,則在此之前,被告於首次接獲警方關切來電時,未立即告知殺人犯行之原因
,或係一心尋死,或因不敢面對而選擇逃避,不一而足,尚難據此推論被告在該次來電後
約二、三小時始向警方自首,必非出於悔悟之心。況且,被告自殺行為,並不成立犯罪,
縱令警方詢問其自殺原因,被告本無說明義務,亦可以其他事由搪塞應付,似無自首之必
要。依當時情境,被告之殺人犯行是否處於無所遁形之勢,實非無疑。則其選擇主動向警
方自首,是否全無悔過之意,而屬迫於情勢,非無再行探求斟酌之餘地。原判決僅以被告
在警方進屋發現其自殺未遂後,始自首本件殺人犯行,逕認被告並非基於悔悟,而係擔心
警方追查自殺原因,知悉究責其殺人之情勢所迫而為自首,並未說明其憑以認定之依據及
理由,亦有調查未盡及理由欠備之違失。再者,殺人者乃基於奪取他人性命之犯意而為殺
人犯行,尚難期待及要求其應給予被害人獲救之機會。縱令行為人事後有積極為防止行為
,致未發生死亡結果者,僅係有無中止未遂減刑之事由,與自首減刑規定之立法目的無涉
。原判決另謂被告遲延自首,未給予被害人蔡紫萱儘早獲救之機會,認其自首並非出於悔
過等旨,無非執此無期待可能之事由,併為判斷得否依自首減輕其刑之裁量基礎,亦非妥
適。
看起來,最高法院認為「畏罪自殺」是罪不至死的表現
所以依法發回重審,不自為判決
這樣能不讓外界(尤其是受影響至深之馬來西亞人)對台灣司法失去信心,根本是不可能
的吧?
話說回來:
: ※ 引述 《qazxc1156892 (QQ)》 之銘言:
: :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 : 土木工程師陳柏諺,2022年10月間在馬來西亞來台的蔡姓女大生租屋處內,掐死女子。
: : 陳男一二審均遭判無期徒刑,案經撤銷發回更審,律師辯護時提到,新竹輪胎行兇手縱
: : 火燒死8條人命,陳男僅殺害1人,都判處無期徒刑,很不公平,請求改判。全案於20日
: : 宣判,更一審法院減輕改判18年10月。可上訴。
和早前高雄長榮大學案相比,情節上看來截然不同
這案因為只是純粹的「掐死」,且不存在加重的情節(如先性侵後殺人),如果是經過「
先加後遞減」的方式處理,基本上這「十八年十月」尚屬合理
可是法定有期徒刑的上限是三十年,因此縱使因為符合特定條件而不應家屬要求處死,基
本上量刑亦理當以二十年起跳才對
進而如此判法,感覺很難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