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jun707 (immortal)
2025-03-20 03:22:20: 問了一下小幫手
: https://i.imgur.com/7ZDHJTT.jpeg
: 結論就是柯參選時不具公職身分
: 不在監察院的糾舉職權內
: 看不太懂監察院憑什麼對於販售周邊物跟演唱會有意見
政治獻金法明文規定受理政治獻金申報之機關為監察院,所以認定是否為當然是它的職責。政治獻金法也有規範擬參選人,不限於有公職身份人員。這個職責不是糾舉權。除非你要打釋憲說這屬於行政權法律違憲,在這之前監察院只是依法行政。
: 還是我們的監察院這時候忽然凌駕憲法了?
同上
: 退一步說吧 你要用政治獻金法辦
: 也要先讓檢調調查並確認犯行
: 監察權可以直接僭越司法權?
: 看起來跟沒打行政法庭就判定容積率違法有87%像耶
政治獻金法裡面有提到罰鍰。罰鍰屬於行政法的處罰,不是刑事案件,本來就不需要經過法院認定。就像是警察開違停罰單,也不需要經過法院認定事實。反而是被處罰的人如果不服,可以上法院救濟,請法院判決該處罰無效。法院是事後救濟程序,不是行政機關處罰前要事先請示的機關。這是憲政常識。
另外雖然檢察官是司法官,但是卻屬於行政院法務部。所以其實是屬於行政權不是司法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