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wei115 (ㄎㄎ)
2025-03-19 20:13:34這不起訴啦
台灣有好撒馬利亞人法
緊急情況下救人不用負法律責任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十四條之二:「救護人員以外之人,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險,使
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急救措施者,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之規定。救護人
員於非值勤期間,前項規定亦適用之。」
《民法》第一百五十條:「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
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
」
《刑法》第二十四條:「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
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