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su31tak (su31tak)
2025-03-19 15:50:151.媒體來源: 中央通訊社
2.記者署名: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
3.完整新聞標題: 宜蘭地院法官張軒豪酒駕 被判4個月不緩刑確定
4.完整新聞內文: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9日電)宜蘭地方法院法官張軒豪(停職中)被控去年8月間酒
駕遭警攔查。一審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經上訴,張男請求緩刑,二審的台灣高等法院
今天駁回上訴,不給緩刑確定。
張軒豪被控去年8月19日飲酒後開車並搭載同事,警方攔查發現張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高
達每公升1.05毫克。
一審的宜蘭地方法院審酌,張男知悉酒精成分對人的意識能力造成相當程度影響,且酒後
駕車對自身及公眾都有高度危險性,卻仍然酒後駕車。
法官考量張男駕駛的車種、行駛地區,對於公眾造成危險程度,並考量張男先前有因肇事
逃逸獲判緩刑素行,酒駕犯後於警詢中否認,在偵查、審理中坦承犯行,張男因肝臟移植
手術而領有極重度等級身心障礙證明手冊等一切情形。
一審依刑法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判處張男有期
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檢察官提起上訴主張,原判決就張男飲酒時間、地點的認定並未明確,足以影響量刑審酌
。張男上訴主張,原判決量刑過重,並請求宣告緩刑。檢察官與張男對於一審犯罪事實不
爭執,僅就量刑部分提起上訴。
二審的台灣高等法院今天認定,張男有另案肇逃案件獲緩刑宣告,且從事審判職務多年,
應知悉酒駕犯對於公眾及用路人造成危險程度非輕,竟仍酒後駕駛汽車上路,且犯後於警
詢一度否認犯行,導致公眾喪失對法官職位的尊重與執行審判職務的信賴。
二審今天判決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另一方面,監察院3月初指出,張軒豪是在辦公室飲酒後開車直到遭攔查,實際酒駕時間
長達約2小時,已通過彈劾提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編輯:戴光育)114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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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備註:
有期徒刑四個月、「得易科罰金,以一千元折算一日」。
這位張法官犯了二個月以上三年以下的酒駕罪,主張四個月量刑過重還想再上訴。
刑法 第 185 條 之 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二月以上)有期徒刑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刑法 第 33 條
主刑之種類如下:
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原判決文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34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