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Beziehung (Beziehung)
2025-03-18 20:02:20備註請放最後面 違者新聞文章刪除
1.媒體來源:
Nownews
2.記者署名:
蔣欣倫
3.完整新聞標題:
遭沈慶京隔壁床病友爆料「逼害柯」、檢察官二度勸降 北檢反擊了
4.完整新聞內文:
京華城案涉嫌行賄前台北市長柯文哲的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日前出庭時指控檢察官曾在
他戒護就醫期間衝醫院偵訊,在醫院時的病友「Y先生」指控北檢不當偵訊,對此北檢稍
早發布新聞稿回應,屬子虛烏有,與事實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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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稱去年10月在台北醫院睡沈慶京隔壁病床的葉先生,向媒體爆料隔著布簾聽到的檢察官
林俊言與沈慶京對話,以及民眾黨指控「不當偵訊」等說法等等,北檢稍早發布4點說明
澄清:
台北地檢署18日發布新聞稿回應:「關於某傳媒引述自稱沈姓被告隔床室友之爆料,指摘
本署『逼害柯姓被告』及有政黨人士據此質疑等節,顯有誤導、混淆視聽之虞,特予澄清
如下:一、本署114年3月12日新聞稿已就部分媒體及某政黨新聞稿指摘檢察官於113年10
月11日下午前往醫院對沈姓被告進行『密室審訊』、『濫權逼供』、『淪政治打手』等節
予以嚴正駁斥,並說明承辦檢察官視察之原由,且通知沈姓被告之3位辯護人在場聽聞視
察期間之交談內容,結束前依沈姓被告要求,始製作訊問筆錄,並由沈姓被告及三位辯護
人詳閱筆錄簽名附卷。本署考量10月11日已有正式製作筆錄之事實,故於113年10月22日
新聞稿內,將該日列入『訊問』沈姓被告之期日之一,其理在此,合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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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檢續指出:「二、承辦檢察官於上開視察後認有必要,再於10月14日上午前往醫院實施
視察,並事先通知3位辯護人,惟當日僅有一位辯護人到場,且視察期間該辯護人全程在
場,故報導指稱『無律師在場』、『密訊』云云,顯與事實不符。又沈姓被告於10月11日
視察時表示不知減刑等法律規定,承辦檢察官基於刑事訴訟程序之客觀性義務,於10月14
日視察時,將《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證人保護法》第14條、《刑法》第59條等刑度
減免規定,列印紙本交予沈姓被告參酌,並未實施訊問。報導引述該隔床室友所稱『若再
不出去,公司可能被抽銀根』云云,亦屬子虛烏有,與事實不符。」
北檢強調:「三、按《刑事訴訟法》第106條規定:『羈押被告之處所,檢察官應勤加視
察,按旬將視察情形陳報主管長官,並通知法院。』承辦檢察官依此規定,將前揭10月11
日、10月14日之視察情形,併同10月18日上午沈姓被告術後首次提解到署訊問前之探視情
形,以113年10月23日北檢力端113偵30939字第1139108445 號函通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在
案,此有附件該函(稿)影本及其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10月23日收發章戳可憑,
檢察官偵查作為符合《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不容惡意曲解。」
北檢聲稱:「四、本署重申檢察官偵辦案件均秉持『依證據查明事實、勿枉勿縱』之客觀
中立態度,並呼籲對於偵查中檢察官之調查取證是否適法,如有意見,應於法院審判程序
中理性具體主張,而非透過法庭外媒體放話帶風向,企圖影響輿論及法院心證之形成,而
斲傷司法公信力。」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不可用YAHOO、LINE、MSN等轉載媒體:
https://myppt.cc/MISKnN
6.備註:
認真問
所以為什麼視察要帶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