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su31tak (su31tak)
2025-03-18 16:54:28※ 引述《wush (wush)》之銘言:
: 3.完整新聞標題:有備而來!鵝隻裝晶片防被偷 一掃描讓鄰賊當場傻眼
: 郭男仍否認竊盜犯行,辯稱只是驅趕自己飼養的鵝隻,那兩隻鵝隻是自己跑出來
: 笑死,自己家有幾隻鵝會不知道嗎?遇到跟你較真的飼主,被逮也只是剛好。
自家四隻鵝,隔壁兩隻鵝,一眼看過去就知道有沒有多/有沒有少
被告以前就會找麻煩故意打開隔壁門板讓隔壁找鵝
這次把鵝圈進自己家鵝池還死不承認,吃竊盜罪剛好而已
原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易字第536號
又被告... 自陳其飼養之鵝隻數量為4隻,係採放養方式飼養,沒有圈養等語
可知其平時飼養鵝隻係採放養方式,並無驅趕其所飼養之鵝隻回其鵝池圈養之習慣,
是其明知其於112 年6 月11日5 時所驅趕之鵝隻數量達5 隻,必然包含告訴人之鵝隻,
卻仍反常地驅趕5 隻鵝隻入其鵝池,而最終本案鵝隻均係於其鵝池尋獲,又於告訴人向
其索還本案鵝隻時,其仍拒絕返還,於掃描鵝隻晶片確認係告訴人所有後,方返還,
益見其有竊取本案鵝隻之行為及犯意。
(六)被告辯稱其係驅趕其飼養而誤入告訴人圈養地的鵝隻,在打開告訴人圈養地門時,
本案鵝隻自己跑出來云云。惟查於112 年6 月9 日,被告將告訴人圈養地之門板打開時,
該圈養地內僅有2 隻鵝隻,被告飼養之4 隻鵝隻則係位於圈養地外,此有上揭原審勘驗筆
錄1 份及相關影像畫面截圖9 張附卷可稽,並無被告所稱被告所飼養之鵝群皆跑到告訴人
之圈養地內,遭告訴人關起之情形,且告訴人圈養地既有關上門板,被告鵝隻更無誤入告
訴人圈養地之可能,是被告上揭所述顯與監視器畫面顯示情形未合,難以採信。又被告於
同年月11日5 時許,係主動驅趕5 隻鵝隻,且將鵝隻圈養於鵝池內,業經本院認定如前,
亦非如被告所述僅驅趕自己的鵝群,本案鵝隻遂自行跟隨、被告無拘束本案鵝隻行動自由
等情。再倘被告僅係欲製造告訴人之麻煩,無竊盜本案鵝隻之犯意,其大可維持如告訴人
所述其如往常一般反覆打開告訴人圈養地之門板,使本案鵝隻跑出圈養地,讓告訴人需反
覆尋找本案鵝隻即可之行為,然其此次已將本案鵝隻趕回其鵝池並圈養於內,於告訴人向
其索討時,仍拒絕返還,待警方到場,仍稱:「兩隻鵝是他的」(見警卷第9頁照片說明
欄),足見被告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而將本案鵝隻據為己有之竊盜犯意。是被告上揭
並未將本案鵝隻圈養起來之所辯,尚難採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