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北檢自打臉誰該負責?

作者: trillions (暖風)   2025-03-15 12:23:03
我預測這幾天會有新的新聞稿 ,說明實務上如何同時滿足視察與偵訊的條件。
比如: 原本要視察,檢察官詢問醫師後見情況許可,因此改成偵訊。
所以最終結果是100分鐘視察, 加20分鐘偵訊
謝謝指教
※ 引述《TBOC (花嚴)》之銘言:
: 日前小沈在法院陳述北檢要其陷害柯文哲,不然他公司要被抽銀根
: 小沈指控林俊言檢察官到醫院,要求不錄音錄影,威脅他就範
: 後來小沈不從,果然北檢就申請扣押京華城
: 北檢114年3月12日急忙發布新聞稿澄清,10月11日檢察官到小沈那裏是「視察」,
: 不是「訊問」,所以沒有依刑事訴訟法錄音錄影。
:
: 關於部分媒體及某政黨指摘本署檢察官針對沈姓被告進行「密室審訊」、「濫權逼供」

: 「淪政治打手」云云,均屬不實誤導,嚴重混淆視聽,嚴正澄清如下: 一、 刑事訴訟

: 第106條規定:「羈押被告之處所,檢察官應勤加視察」。本案沈姓被告於113年8月30

: 經法院裁定羈押,因稱身體罹病,遂由該管看守所護送至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住院2週

: 嗣經該院安排將於10月14日為沈姓被告手術治療。承辦檢察官考量沈姓被告身體狀況及

: 押期間即將屆至等因素,故依上開規定與書記官於10月11日下午前往醫院實施視察,並

: 對沈姓被告進行偵訊,首應辨明。
:
: https://i.imgur.com/fHa6n6m.jpeg
: 可是北檢113年10月22日新聞稿指出,113年10月11日是去「訊問」小沈
:
: 另於9月9日、11日、19日、25日、10月11日、18 日訊問沈姓被告,使之陳述意見及答

: ,並保障渠等訴訟防禦權之行使。
: https://i.imgur.com/Qh9btoh.jpeg
: 這個案子北檢之前說是訊問被告,現在被人指控到院威脅小沈並教唆偽證
: 讓小沈攀誣他人以求自保。
: 案件曝光後又完全沒有畫面,筆錄只記載被告保持緘默
: 堂堂天下第一檢,前後供述不一,自語相違,東廠之名還坐得穩嗎?有沒有八卦
: 北檢什麼時候還要再次嚴正澄清?還是只要嚴正澄清不需究責?
: 密室審訊、濫權逼供、政治打手專業戶,加油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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