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dayuer: 「有「視察」的法源依據嗎? 223.137.89.136 03/15 11:33
視察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416 條;監獄行刑法第6條、第8條;羈押法第5條、第6條,視察
的目的是:
1. 羈押是否符合合法程序 => 本案羈押是笑話一則
2. 被羈押者是否遭受不當對待(如虐待、暴力、違法懲罰) => 笑話一則
3. 生活環境是否符合人道標準
4. 是否有未經法律許可的限制或強制措施
所以視察不用諭知法院,也不需錄影跟紀錄,若作為突襲檢查是否遭受不人道待遇可以不
需提前通知監獄或看守所
如果檢察官在外開偵查庭(例如在醫院、監所或其他特殊場所進行偵訊),通常不需要事
先諭知法院,但視情況可能仍需向法院報告或取得核准。
在外偵查庭涉及羈押或強制處分,若偵查中有羈押、延長羈押、搜索、扣押等,則須向法
院申請
刑事訴訟法第 100 條、第101條(拘提、羈押),若檢察官在外開偵查庭涉及拘提或羈押
被告,則必須經法院核准。
所以我就問啊
林檢察官去醫院不管你是視察還是偵訊,你諭知法官了沒?
不要自打臉喔,視察不用紀錄所以不用書記官,請問你帶書記官去的目的為何?帶了書記
官即為偵查庭,那你跟法官申請了嗎?
笑話一則
以上,心存善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