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已知資訊,股份為張媽50% andy, +0 各25%
攻防一:
張媽把ANDY踢出董事是否有經過合法的股東會決議?
根據公司法20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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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實可以將andy踢出
但andy本身有25%的股份表示他也有權利進行投票
這邊張媽跟家寧假設都讚成,andy反對
那無庸置疑andy就被踢出了
攻防二
這場會議是什麼時候進行的,為什麼andy不知道他有被踢出。 是否為張媽的口頭說詞?
根據公司法18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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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股東會違反召集程序,30日內可訴請法院撤銷決議。
張媽回應也沒看到
會議的時間點?
書面資料佐證?
若跟本沒有這場股東會決議,只是張媽自己想在做主張獨攬大權 。
那andy也不需要搬出189條來反駁他
所以到這邊我覺得以目前的資訊來看andy還有25%的股權沒有問題。
攻防三
所以假設andy還是股東會成員的結果來看
可以根據公司法210條來進行查帳的動作
攻防四
根據查帳的實際金額結果來看分配盈餘是否公平
不知道大家有什麼看法,可以一起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