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第2條:
本法所稱兵役,為軍官役、士官役、士兵役、替代役。
法條來源: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F0040001
軍事審判法第2條:
本法稱現役軍人者,謂依兵役法或其他法律服現役之軍官、士官、士兵。
法條來源: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F0120008
※ 引述《chsun70 (chsun)》之銘言:
: 有人說服替代役也算是當兵,請問這樣如果替代役犯了法,是否也會被軍法審判呢?另外軍
: 法逮補人,是憲兵去抓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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