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校園霸凌事件!小學生暴怒「不要再碰我

作者: monniea (Steve)   2025-03-14 07:53:57
校園霸凌事件!小學生暴怒「不要再碰我」 毆打同學判賠5萬元
05:20 2025/03/14
中時新聞網 簡銘柱
新竹市某國小發生校園霸凌事件,大雄(化名)因不慎觸碰同學阿福(化名)的衣服,竟遭
阿福毆打,導致臉部及頸部受傷,甚至出現情緒障礙。大雄父母不滿校方處理不力,憤而提
告求償20萬元。新竹地院審理後,判決阿福及其父母應連帶賠償大雄5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指出,大雄與阿福為同班同學,雙方自111年起就讀於新竹市某國小。阿福在校
期間多次對大雄及其他同學進行霸凌,校方雖接獲家長反映,卻未積極處理。113年4月18日
下課時間,大雄與同學在走廊嬉戲時,不慎觸碰到阿福的衣服,阿福竟因此暴怒「不要再碰
我了」,徒手毆打大雄的頭部及頸部,甚至掐住大雄脖子,導致大雄臉部挫傷、頸部掐傷,
事後更出現情緒不穩等心理創傷。
大雄父母指控,阿福的霸凌行為已對大雄造成嚴重身心傷害,不僅需花費大量時間陪伴就醫
,更讓全家承受極大壓力。因此,大雄父母依《民法》侵權行為規定,向阿福及其父母求償
精神慰撫金20萬元。
對此,阿福及其父母辯稱,當時大雄多次觸碰阿福胸部,阿福為保護自己才反推大雄,並非
故意傷害。此外,阿福父母主張大雄對損害發生也有過失,請求法院酌減賠償金額。
法院審理後認為,阿福確實對大雄實施肢體暴力,導致大雄受傷,已構成不法侵害身體權。
雖然阿福辯稱是自衛行為,但法院根據校方提供的衝突事件紀錄及大雄傷勢照片,認定阿福
的行為已超出合理自衛範圍,且大雄是否對阿福有性騷擾行為尚無確切證據,因此不適用過
失相抵原則。
此外,阿福為未滿18歲的限制行為能力人,其父母作為法定代理人,未能證明已盡監督責任
,應與阿福連帶負賠償責任。
法院審酌雙方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事件情節後,判決阿福及其父母應連帶賠償大雄5萬元
。可上訴。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50314000018-26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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