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無明)
2025-02-21 10:51:20※ 引述《jacknavarra (阿姆羅)》之銘言:
: 台灣一堆交通肇事致人於死
: 結果重判一年10個月
: 肇事司機還能兩手一攤說沒錢賠
: 大不了進去蹲一年就出來了
: 為什麼這種交通肇事過失致死的刑罰幾十年來都這麼輕縱
: 不能修法提高到最重可判處無期徒刑嗎?
: 刑責1-5年是想保護誰?
: 有八卦嗎?
按照社會通念來說,「無期徒刑」的前提是要有「故意」、「經過策劃」的實據,非經過
現場勘察、沙盤推演則無從定奪
但就目前所見到之形形色色的案件來看,不解如何能證明有相當的成分、元素?且一般上
需要「嚴格證明」,才能論斷嫌疑程度...
更何況,真的不宜輕放的話
其實可以引用「傷害致死」罪處理,而不一定要用「過失致死」罪,只是心證在檢察官、
法官身上,非不具法律專業的外人能批判的
相關解釋:
最高法院五十三年度台非字第五十號
傷害致人於死之罪,係因犯罪致發生一定結果而為加重其刑之規定,即以不法侵害人身體
之故意,所施之傷害行為,致生行為人所不預期之死亡結果,使其就死亡結果負其刑責,
與……因過失致人於死罪,其死亡結果係出於行為人之過失者迥異。
至於「沒錢賠」一說,通常在遇到強制執行時,都會開始瑟瑟縮縮了
連肇事的工具也有機會被拍賣掉,在此情況下還能不產生畏懼嗎?
且一般上如果有能力駕車,即表示已經有一定的經濟能力,想用各種招數為自己辯白、撇
掉一切責任,相信只有在夢中才能做到
要逃避電子閘門的監測,更是不會發生的事(除非冒險謊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