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政院拍板!再婚不能拿贍養費 5年內分居3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5-02-20 15:09:58
※ 引述《JQK2 (ACE)》之銘言:
: 聯合報/ 記者黃婉婷/台北即時報導
: 民法規定婚姻破裂有責一方不准訴請裁判離婚,遭判決違憲,行政院會今拍板「民法」相
: 關修法,增訂未來夫妻5年內分居3年即可請求離婚,並新增贍養費請求權時效為2年,養
: 不活自己的人可減免,若「再婚」將不得請求前配偶支付贍養費,且修法可溯及既往。
: 法務部次長黃世杰補充,儘管贍養費規範有所調整、增訂,但與子女撫養費各自獨立,並
: 無相關。
按照討論文件:
一、背景:
憲法法庭一一二年憲判字第四號判決略以,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但書規定(
限制唯一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原則合憲,惟其可能導致個案顯然過苛之情事部分
違憲,諭知相關機關應自該判決宣示之日起二年內(一一四年三月廿二日前),依該
判決意旨妥適修正之。
二、草案涉及條文數:
┌───────┬───┐
│ 類別 │ 條數 │
├───────┼───┤
│ 裁判離婚 │ 3 │
├───────┼───┤
│ 剩餘財產分配 │ 1 │
├───────┼───┤
│ 贍養費 │ 7 │
├───────┼───┤
│ 子女撫養費 │ 6 │
└───────┴───┘
三、修正效益:
  ・完善我國離婚制度
  ・保障離婚雙方權益
  ・符合國際公約規範
順帶一提,《經濟日報》記者提問《民法》修正案中,再婚後請求權消滅的贍養費是否包
括子女撫養費、該如何拆分等,而法務部次長回應:
贍養費的規定分為很多種,若非基於生活困難或就業機會減損等前提,且非法院判決,而
是雙方自行約定的贍養費,其實不受這些條文的限制。當然雙方約定的定性要看具體的條
款及情狀來判斷,而法律上所說的贍養費,與子女的撫養費用是分開的,完全是兩回事。
本規定參酌瑞士、德國等地的立法後,基於認為關係應單純化,才行「乾淨分手」原則。
不過說來有點奇妙,且沒人注意到:
日前開始恢復之手語導播服務,現階段似乎是以輪班的方式處理,前期是臺北市政府聽語
障溝通服務提供,今天卻換成衛生福利部協理,這部分可能要懷疑「刪凍預算」爭議,恐
怕已經對中央部會產生「免疫」效應了...
: 推 magamanzero: 且修法可溯及既往....法律不是..算了 60.248.126.193 02/20 14:17
這畢竟涉及私法上的財產權問題
因此才會要回溯到「沒有」的時候,可以主張對方無權討要贍養費(畢竟找到新的另一半
後,可以請對方「包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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