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北市議員陳怡君涉貪百萬元交保 士院:證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5-02-13 20:59:33
就這內容來看,似乎有些奇妙的地方:
※ 引述《CNS3056 (奶奶)》之銘言:
: 記者謝幸恩 台北電
: 民進黨台北市議員陳怡君涉詐領助理費遭聲押禁見,士院今天裁定陳怡君100萬元交保。
: 士院表示,同案被告張姓女助理已羈押禁見,證人與證據已獲保全,陳怡君無羈押必要。
: 士林地檢署表示,針對陳怡君交保裁定,承辦檢察官將研議是否提出抗告。
: 士林地方法院新聞資料指出,陳怡君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
: 及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疑重大。
: 新聞資料指出,依卷內事證,有事實與相當理由足認陳怡君有勾串共犯與證人的可能性存
: 在,斟酌社會秩序維護、人身自由保障及陳怡君所犯情節,依比例原則衡量後,命陳怡君
: 具保、限制住居,應可降低案情陷入晦澀的可能性。
通常都是寫「晦暗不明」
然而在這通報中,居然會變成「晦澀」二字,無法理解這兩者的不同之處,導致通常需要
強制處分的,卻不必受任何法定處分(限制出境出海等類)之外的管制...
: 士院表示,同案被告張姓女助理已羈押禁見,且從對話紀錄及銀行交易明細可知,證人已
: 由檢察官訊問完畢,證據也獲得保全,據此裁定陳怡君以100萬元交保,並限制出境、出
: 海8個月,及限制住居於戶籍地。
: 士院指出,為確保偵查程序進行,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禁止陳怡君於本案偵查終結前,與
: 本案的共犯、證人為任何接觸,若有違背或無法於今天晚間9時前覓保完成,則仍有羈押
: 的必要性。
已知「共犯」只有被收押的助理
至於證人,現階段不曉得陳怡君是否知情,然而縱使不知道,理論上亦得向檢察官洽詢,
但是檢察官目前尚未決定是否抗告
因此「證人」範圍的問題,現階段可能不好先講...
: 此外,張姓女助理羈押禁見部分,士院解釋,張女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
: 物罪及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等罪嫌,嫌疑重大,依卷內事證,有事實與相當理由足認
: 張女有勾串共犯、證人的可能性存在。
: 士院表示,除羈押外,命張女具保、限制住居,尚不足以確保案情陷入晦澀之可能,應有
: 羈押的必要性,據此裁定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照著前述的道理而言,很難擔保不會有「吃死貓」的可能性
畢竟一般上,立委是先索取津貼後,才會發放給助理,但在此事上,到底誰先誰後(目的
性問題),暫時還沒有固定的解答
不過,現階段的進展是還處於初步開始偵辦的階段,且搜到的資料也還不足以使立委有合
理嫌疑的確信,進而尚需要訊問當事人(被告、證人等)
但不管怎樣看,「前途不保」相信是可預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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