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立院否決選罷法覆議中選會:新法公布前提

作者: pl132 (pl132)   2025-02-11 22:2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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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媒體來源:
ettoday
2.記者署名:
記者陳家祥/台北報導
3.完整新聞標題:
立院否決選罷法覆議 中選會:新法公布前提出之罷免適用舊法
4.完整新聞內文:
記者陳家祥/台北報導
立法院今(11日)否決行政院針對選罷法修法所提的覆議案。國民黨立委翁曉玲認為,新
法公布後,第二階段連署就要附身分證,避免出現連署不公平狀況。對此,中選會說,根
據選罷法,法律修正施行前已向選委會提出罷免案,仍適用修正前規定。
中選會表示,依據選罷法第131條規定,「本法修正施行前已發布選舉公告之選舉,或已
向主管選舉委員會提出之罷免案,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也就就是說,罷免從提議、連
署、投開票等各階段,若適用舊法者,則隨後連署、投開票等各階段亦適用舊法。
反之,若罷免提議送件適用新法者,則後續連署、投開票等各階段,始適用新法。至坊間
特定或少數學者誤解法律有此特別規定之處,亦再次併此予以澄清。
此外,中選會也說,有關選罷法就提議簽署罷免提議書時點為表意自由,並不是屬選務機
關能干涉的範疇,這是法律主管機關內政部見解,也是過往司法實務見解。
依選罷法第75條第1項規定,公職人員之罷免,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
免案;但就職未滿1年者,不得罷免。提議領銜人應於公職人員就職滿1年後,始得檢附罷
免提議書等資料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至於提議人名冊連署期間法既無明定,亦未列
為應予刪除之事由,當無另行限制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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