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無明)
2025-01-21 10:54:48※ 引述《AoyamaNanami (AoyamaNanami)》之銘言:
: UDN
: https://www.youtube.com/live/kVthdmvmbBQ
: 台視
: https://www.youtube.com/live/Sy4o63Ir3xI
: 中天
: https://www.youtube.com/live/SSP7hLq97Yo
: 民視
: https://www.youtube.com/live/JriLcXbI-Vk
: 去年三月發生的寶林茶室中毒6死案
: 台北地檢署等等10點召開記者會說明
臺北地檢署起訴書摘要內容:
壹、本案由陳昭蓉檢察官指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分
隊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共同偵辦。
貳、偵查結果
一、被告黎○軒、王○德、周○豪、阮○○英、胡○富等5人就寶林茶室A13店部分,均係
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4項、第2項之過失違反同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第15條第
1項第4款致危害人體健康,以及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同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等罪嫌
,均提起公訴。
二、被告黎○軒就寶林茶室饒河店部分(即附表編號23、27所示被害人)犯罪嫌疑不足,
為不起訴處分。
三、被告陳○凡犯罪嫌疑不足,為不起訴處分。
參、起訴簡要犯罪事實
一、被告黎○軒為寶林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林公司)實際負責人兼執行長,負
責綜理寶林公司各項業務、人員進用及教育訓練等事項,對於寶林公司經營之「寶林茶室
信義遠百A13店」(下稱寶林茶室A13店)之營運情形、廚房餐點製作過程及現場人員均有
實際監督、管理權限;被告王○德為寶林茶室A13店之店長,被告周○豪為寶林茶室A13店
之內場廚師,被告阮○○英為寶林茶室A13店之內場實習生,被告胡○富為寶林茶室A13店
之代班廚師。被告黎○軒等5人均為食品業者,均應遵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對
於食材之倉儲管制應遵行先進先出、管制溫度、確保原材料之品質及衛生、防止交叉污染
等措施;被告黎○軒、王○德並應自主建立及落實食材管理制度,且對其等監督管理之寶
林茶室A13店員工亦應盡教育訓練之義務,使員工具有完整食品安全、衛生及品質管理之
執行能力。
二、緣寶林茶室A13店使用之粿條,外包裝標示保存方式為「常溫保存(開封後請立即冷
藏保存)」,被告等5人對於拆封之粿條,應低溫冷藏貯存,若將粿條拆封後長時間貯存
在溫暖、潮濕環境中,粿條易受病原性生物污染,導致食品中毒事件等情均有認識,而依
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均疏未注意,又被告黎○軒、王○德自始對寶林茶室
A13店未建立、落實食材管理制度,且未盡管理監督、教育訓練義務,使被告周○豪、阮
○○英、胡○富自113年3月某日(16日以前)起至113年3月24日止間,在寶林茶室A13店
內,隨意將已拆封之粿條均以常溫放置在桌面下方層架之置物籃內(位置緊鄰地面及水溝
),未冷藏冰存;復持續使用已拆封且未冰存之粿條製備餐點。另被告胡○富更未落實防
止交叉污染、食材先進先出等重要基本原則,不僅重複使用同一只一斤塑膠袋(下稱一斤
袋)充作手套,抓取不同時間拆封之粿條,亦將新拆封粿條放入已使用過之塑膠袋,甚至
混裝不同時間拆封、已使用之粿條。
三、適臺北市信義區於113年3月14日至113年3月17日間氣溫漸升(13日平均氣溫17.7度C
、14日20度C、15日19.3度C、16日20.9度C、17日21.4度C),復於113年3月18日降溫(18
日平均氣溫16.8度C、19日15.3度C);而遠東百貨信義A13於每日營業時間結束後即關閉
空調系統,且被告周○豪、阮○○英、胡○富於每日晚間下班前,均會以水柱沖洗廚房地
面,污水由置物籃側之水溝排放而出,寶林茶室A13店廚房環境因此悶熱潮濕,符合唐菖
蒲柏克氏菌椰毒病原型菌株生長並產生邦克列酸毒素之有利環境,致使唐菖蒲柏克氏菌椰
毒病原型菌株生長並產生邦克列酸毒素,導致寶林茶室A13店於113年3月19日至113年3月
24日間,販售之餐點「馳名炒粿條」、「寶林滑蛋河」所使用之粿條均受邦克列酸毒素污
染,具體情形分述如下:
(一)113年3月16日:被告周○豪、阮○○英、胡○富於晚間下班前,將已拆封未用盡之
粿條(下稱A粿條,以透明塑膠袋X盛裝)常溫置於桌面下方層架之置物籃內,未冷藏冰存
。
(二)113年3月17日:被告周○豪、阮○○英上班時,繼續使用前一日未用盡且置於常溫
之A粿條製備餐點;於下班前,仍將當日未用盡之A粿條常溫置於桌面下方層架之置物籃內
,未冷藏冰存。
(三)113年3月18日:被告阮○○英上班時,再度使用前一日未用盡且置於常溫之A粿條
製備餐點;另於10時40分許,將113年3月16日進貨之5小包粿條(下稱B1粿條)拆封,裝
入紅色透明塑膠袋Y內備用;於下班前,將上開未用盡之A粿條、B1粿條,均常溫置於桌面
下方層架之置物籃內,未冷藏冰存。
(四)113年3月19日:
1.被告胡○富上班時,前一日未用盡且置於常溫之A粿條至少已逾63小時未冷藏冰存(計
自113年3月16日20時30分許起至3月19日11時40分許止間),加以寶林茶室A13店廚房符合
唐菖蒲柏克氏菌椰毒病原型菌株生長並產生邦克列酸毒素之有利環境,是該份A粿條至此
已受邦克列酸毒素污染。被告胡○富仍於11時40分許,使用一斤袋充作手套抓取已受邦克
列酸毒素污染之A粿條,用於製作餐點(提供附表編號5楊○○、30楊○○、6吳○○等3名
被害人食用,嗣造成編號5、6被害人死亡;編號30被害人受有腹痛、腹瀉、噁心、嘔吐等
傷害)。
2.嗣於113年3月19日中午12時21分許起,被告胡○富將剩餘少量已受毒素污染之A粿條倒
入紅色透明塑膠袋Y(內已裝有B1粿條),致B1粿條亦受毒素污染;被告胡○富復將113年
3月16日進貨之8小包粿條(下稱B2粿條)拆封,裝入透明塑膠袋X(原本盛裝已遭邦克列
酸毒素污染之A粿條),並使用同一只一斤袋(前已抓取受邦克列酸毒素污染之A粿條),
將甫拆封之B2粿條抓均勻後備用,因此使B2粿條同樣受邦克列酸毒素污染。
3.約自同日12時35分許起,被告胡○富繼續使用同一只一斤袋(前已抓取受毒素污染之A
粿條、B2粿條)充作手套,自紅色透明塑膠袋Y內抓取受邦克列酸毒素污染之B1粿條,繼
續用於製作餐點(提供附表編號24張○○、25廖○○食用,嗣造成該2名被害人受有腹痛
、腹瀉、噁心、嘔吐等傷害)。
4.於下班前,被告胡○富將受毒素污染之B1粿條及B2粿條,均常溫置於桌面下方層架之置
物籃內,未冷藏冰存。
(五)113年3月20日:
1.被告胡○富於9時54分許,將已受邦克列酸毒素污染之B1粿條及B2粿條,全數混裝放入
透明塑膠袋X(下稱甲混裝粿條,已受邦克列酸毒素污染),供本日製備餐點使用。
2.於下班前,被告胡○富將受邦克列酸毒素污染之甲混裝粿條繼續常溫置於桌面下方層架
之置物籃內未冷藏冰存。
(六)113年3月21日:
1.被告胡○富於11時10分許起,先將113年3月16日進貨之7小包粿條(下稱B3粿條)拆封
,裝入紅色透明塑膠袋Y(原本盛裝已受邦克列酸毒素污染之B1粿條),因此使B3粿條受
邦克列酸毒素污染,又使用一斤袋充作手套使用,將甫拆封之B3粿條抓均勻後備用。
2.被告胡○富於11時30分許起,繼續使用同一只一斤袋(前已抓取受邦克列酸毒素污染之
B3粿條)充作手套,自透明塑膠袋X內抓取已受邦克列酸毒素污染之甲混裝粿條,用於製
作本日餐點(提供附表編號31廖○○、11段○○、28劉○○、14黃○○、2傅○○、4李○
○等6名被害人食用,嗣造成編號11、4等2名被害人死亡;其餘4名被害人受有腹痛、腹瀉
、噁心、嘔吐等傷害)。
3.於下班前,被告胡○富將已受邦克列酸毒素污染之甲混裝粿條及受毒素污染之B3粿條,
均常溫置於桌面下方層架之置物籃內,未冷藏冰存。
(七)113年3月22日:
1.被告胡○富於10時許,將已受邦克列酸毒素污染之甲混裝粿條及同樣已受邦克列酸毒素
污染之B3粿條全數混裝放入紅色透明塑膠袋Y(下稱乙混裝粿條,已受邦克列酸毒素污染
),用於製作本日餐點(提供附表編號1呂○○、3陳○○、35蔡○○、12任○○、22林○
○、13劉○○、21張○○、20高○○等8名被害人食用,嗣造成編號1、12被害人死亡;其
餘6名被害人受有腹痛、腹瀉、噁心、嘔吐等傷害)。
2.於下班前,被告胡○富將已受邦克列酸毒素污染之乙混裝粿條常溫置於桌面下方層架之
置物籃內,未冷藏冰存。
(八)113年3月23日:
1.被告胡○富於10時23分許起,先將113年3月21日進貨之10小包粿條(下稱C粿條)拆封
,放入新透明塑膠袋Z內,再將之與前一日已受邦克列酸毒素污染之乙混裝粿條混裝,全
數放入新透明塑膠袋Z(下稱丙混裝粿條,已受邦克列酸毒素污染),用於製作本日餐點
(提供附表編號7翁○○、8呂○○、9翁○○、10翁○○、32翁○○、19陳○○等6名被害
人食用,嗣造成該6名被害人受有腹痛、腹瀉、噁心等傷害)。
2.於下班前,被告胡○富將已受邦克列酸毒素污染丙混裝粿條常溫置於桌面下方層架之置
物籃內,未冷藏冰存。
(九)113年3月24日:被告胡○富於11時40分許起,使用已受邦克列酸毒素污染之丙混裝
粿條,用於製作本日餐點(提供附表編號15吳○○、16楊○○、17楊○○、26周○○、33
江○○、34江○○、18陳○○、29柯○○等8名被害人食用,嗣造成該8名被害人受有腹痛
、腹瀉、噁心等傷害)。
四、因被告黎○軒、王○德、周○豪、阮○○英、胡○富上開過失行為,致寶林茶室A13
店於113年3月19日至113年3月24日間,販售之餐點「馳名炒粿條」、「寶林滑蛋河」所使
用之粿條受邦克列酸毒素污染,致如附表編號1至22、24至26、28至35所示共33名被害人
,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間至寶林茶室A13店內用餐,食用以循上開路徑受邦克列酸毒素污
染之粿條所製作餐點後,陸續發生如附表所示腹痛、腹瀉、嘔吐、噁心、全身倦怠等食物
中毒症狀而受有傷害,經就醫後採集血液、尿液或糞便等檢體,檢測結果均為邦克列酸陽
性,並導致6名被害人死亡(即附表編號1呂○○於113年3月24日、編號5楊○○於113年3
月27日、編號4李○○於113年4月27日、編號6吳○○於113年4月29日、編號12任○○於
113年6月5日、編號11段○○於113年6月11日死亡),嗣經本署及新北、士林地檢署檢察
官相驗後解剖鑑定結果,認死因均為邦克列酸中毒,並查悉上情。
肆、量刑意見
一、被告黎○軒:
審酌被告黎○軒身為寶林公司實際負責人,卻未自主建立及落實食材管理制度,且對其監
督管理之寶林茶室A13店員工亦未善盡教育訓練義務,以使員工具有完整食品安全、衛生
及品質管理之執行能力,且輕忽食品衛生安全,罔顧消費者權益,其過失情節及犯罪所生
危害均屬重大,甚且犯後推諉卸責,未見悔意,態度不佳,爰對於被告黎○軒具體求處4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
二、被告胡○富:
審酌被告胡○富身為廚師,卻未注意食材保存方式,且其未落實防止交叉污染、食材先進
先出等重要食安基本原則,過失情節重大,又其供述避重就輕,有隨檢警提示證據資料而
更異供述之情形,態度不佳,爰對於被告胡○富具體求處4年2月以上有期徒刑之刑。
三、被告王○德:
審酌被告王○德為寶林茶室A13店之店長,卻未自主建立、落實食材管理制度,亦未就該
分店員工盡教育訓練義務,過失情節重大,其於偵查初期曾先後向衛生稽查人員及檢警為
不實供述,兼衡其於偵查階段終能坦承過失犯行,犯後態度尚可,爰對於被告王○德請求
法院量處適當之刑。
四、被告周○豪:
審酌被告周○豪為寶林茶室A13店之內場廚師,卻未注意食材保存方式,本案源自被告周
○豪將已拆封之A粿條置於常溫而未冷藏冰存,導致A粿條受邦克列酸毒素污染,又未具體
落實食材交接,足認其過失情節重大;被告周○豪雖不否認部分客觀事實,惟未能坦承全
部過失犯行,供述避重就輕,犯後態度難認良好,爰對於被告周○豪請求法院從重量刑。
五、被告阮○○英:
審酌被告阮○○英為寶林茶室A13店之內場實習生,其未將已拆封之A粿條冷藏冰存,導致
A粿條受邦克列酸毒素污染,又未具體落實食材交接,其行為應予非難,兼衡被告阮○○
英於寶林茶室A13店工作期間非長,且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爰對於被告阮○○英
請求法院量處適當之刑。
伍、其他
一、被告黎○軒就寶林茶室饒河店之被害人部分(即附表編號23劉○○、27呂○○):
因被害人2人之邦克列酸檢驗結果均呈陰性,且食品檢體亦未檢出邦克列酸,自無從逕認
被害人2人係食用寶林茶室饒河店內製作之餐點造成食品中毒,是被告黎○軒此部分犯罪
嫌疑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
二、被告陳○凡就寶林茶室A13店、饒河店之被害人部分:被告陳○凡雖係寶林公司之登
記負責人,惟實際負責經營、對員工有監督管理權者,實為被告黎○軒,本案查無證據證
明被告陳○凡對於寶林茶室A13店、饒河店之食材存放、衛生清潔等事項有監督管理權限
,或對於寶林茶室A13店、饒河店之員工未遵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等情節得以認識並
預見,是被告陳○凡此部分犯罪嫌疑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
陸、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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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講:
一、多數是吃「馳名炒粿條」
二、被害者當中,包括馬來西亞籍死者一位
三、採檢陰性者,均以不起訴或不另為不起訴處理
結果與老闆本身同國籍的也被「坑殺」,這什麼概念?
不管怎樣,就求刑意見來看,害了這樣多的人(而且還是劇毒的類型),結果卻只建請法
院處期間短的有期徒刑
這種食安問題,不令人失去信心才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