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無明)
2025-01-09 14:56:14※ 引述《TomFord5566 (湯福56)》之銘言:
: 很多人看到有人請檢察官吃米其林就很生氣
: 但有出過社會的都知道這種事很正常吧
: 你各位的老闆還是上司
: 平常難道沒在交陪一些法官、檢察官、記者嗎?
要怎樣應酬,一般上沒人會管
但涉及到公帑(公費)的時候,基本上不可能會被放任不管,甚至還會被放大檢視,並對
其立場加以質疑...
況且,就請吃飯的事,按照《檢察官倫理規範》,其中:
一、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部分,分別明示「檢察官不得收受與其職務上有利害關係
者之任何餽贈或其他利益,但正常公務禮儀不在此限;檢察官收受與其職務上無利害
關係者合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之餽贈或其他利益,不得有損檢察公正、廉潔形象」。
單看整個邀約的情節,表面上不像已經違反該規定,導致產生足以使當事檢察官受到
彈劾、懲戒之事由;然而,
二、同法第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內容另略以「檢察官於任職期間不得從事……為政
黨、政治團體、組織、其內部候選人或公職候選人募款或利用行政資源為其他協助」
,其中「行政資源」之定義為何,未有明瞭之處,似有深究之必要。
無論對此有何觀感,現實是不能「公私不分」、更不能「公器私用」
進而,這類型的「生氣」不會沒有理據
只是偶爾針對的對象錯誤時,反而會使被指摘的一方得到利益,此刻會使民眾的知情權有
極大程度的受損之虞,要怎樣補救是最高檢察署的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