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無明)
2025-01-03 19:42:32※ 引述《riceworm520 (飲料店秘書長顧問仔)》之銘言:
: 各位肥宅安ㄍ
: 小弟是時薪237元的人森勝利組飲料店秘書長顧問仔。
: 祕書長剛剛看到對面賣炸雞的8+9跟人家打架
: 附近店家的都跑去把他們拉開,祕書長覺得奇怪為啥不讓他們打完?
: 拉開後兩個都像小狗一樣一直要衝一直要衝
: 拉著幹嘛?
: 有沒有打架一定要拉開的八卦?
正常來講,必然是要主張「以和為貴」,才會想拉開雙方,避免情勢進一步升溫、造成緊
張氣氛火熱
如果不積極勸架,打到兩敗俱傷時,誰來負責呢?
而且要注意的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七條有明示「互相鬥毆」為得處罰鍰之案,
攜帶兇器犯案時罪責更重
真的讓他們「打完」的話,一方或雙方入院或發生其他不祥凶兆時,助勢者將會承擔連帶
刑事責任,不可承受之輕會是他們樂見的嗎?
進而,一切都是以謹慎為原則,避免釀成本可預防的悲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