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無明)
2025-01-01 08:40:14單純回 #1dT45TH0 (Gossiping) 的推文:
: → TINBING: 北檢用他的理由去“合理”推論了,這時 114.45.7.60 01/01 03:33
: → TINBING: 的舉證責任就變成柯了,只要能讓這推論 114.45.7.60 01/01 03:33
: → TINBING: 有一點點不合理就行了。但這舉證絕不是 114.45.7.60 01/01 03:33
: → TINBING: 嘴上說不知道就可以了,這就是幽靈抗辯 114.45.7.60 01/01 03:33
: → TINBING: 。 114.45.7.60 01/01 03:33
要研究基礎的話,需要先看「最高法院九八年度台上字第七一二零號」刑事判決中,對於
該論述的說法:
所謂之「幽靈抗辯」,意指被告於案發後,或因不願據實陳述實際之行為人,或有其他顧
慮,遂將其犯行均推卸予已故之某人,甚或是任意捏造而實際上不存在之人,以資卸責。
惟因法院無從使被告與該已故或不存在之人對質,其辯解之真實性如何,即屬無從檢驗,
而難以遽信。是在無積極證據足資佐證下,固得認其所為抗辯係非有效之抗辯。但倘被告
已提出足以支持其抗辯之相關證據,且有合理懷疑其所辯為真時,即難逕認其所為抗辯係
屬無效之「幽靈抗辯」。
現實上,只看上述內容,表面可理解為:
是否有存在「無名氏」、「實際不存在(虛構)」之類的人物,地檢署需要主動負擔舉證
的責任,而不是要被告自行說明「不該被定罪的理由、理據」。
可是在某些情況下,「幽靈抗辯」似乎也會被當作有罪的心證根據,且法院可能不予相信
類似奇形怪狀的說法
另一個判例:(最高法院一一三年度台上字第四零八五號刑事判決)
經驗法則係指在日常生活中反覆發生的一種常態現象之生活經驗,具有普遍意義之典型特
徵,而為一般人普遍體察、感受,在一般情況下,符合該經驗法則之事實可以完全重現,
以事實之一定蓋然性為其內容,與科學之定則有別。具體案件所要求之日常生活的一般經
驗法則蓋然性標準,應依其待證事實、關連證據之整體評價,暨所據之理由予以確定。又
,最佳證據原則係指為證明書面、照片、錄音、錄影或其他電磁紀錄等文件「內容」之真
實性,法院原則上應採用文件之「原始證據」加以認定事實之證明規則,以原始證據存在
且有調查內容真實性之必要為前提。
不管怎樣,縱使只是「合理」推論
如果違背正常情況下應有的思維模式(即理當遵循之法理、情理等),該證據就會遭到排
除、不當作證據來看了
進而,「不自證己罪原則」仍存在發揮的空間,且無從被推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