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賠償,如果對方名下沒財產
拿那個債權證明是有用喔?
真的應該推動修法 這種刑事犯罪造成的損失
萬一對方沒錢賠,應該判強制工作來抵債
如果故意在社會不工作,那就關去監獄做
不然對方擺爛不還也還真的沒辦法處理
可惜現代社會沒有奴隸制度而且重視人權
不然這種應該打為奴隸階級來還債
甚至應該送去嘎腰子才是
人渣最後的價值大概就是器官還可能值錢吧?
※ 引述《yukihira (△_△▲)》之銘言:
: 台中男提供帳戶供詐團使用 被判賠被害人1785萬元
: 聯合報/ 記者 簡慧珍/彰化即時報導
: 台中市張姓男子提供4個帳戶給不詳男子,淪為詐騙匯款帳戶,林姓婦女不甘被騙損失,
: 提告請求賠償1785萬元並擔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彰化地方法院偵結,依涉犯防制洗錢
: 法判處張男有期徒刑6月,賠償林婦1785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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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8453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