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NARUTO (鳴人)
2024-12-07 14:17:34《中華民國刑法》
第 二 編 分則
第 一 章 內亂罪
第 100 條
1.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
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2.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內政部以來自大陸地區的公務員擁有中華民國不可能承認的中共國籍為由
以行政命令強行解除那名公務員的職務(好笑的是人家早就不在職了)
但內政部這樣逼迫中華民國公民放棄根本不存在的中共國籍
已經是承認了侵占我國大陸地區的叛亂偽政權中共是合法的
那是不是有機會吃到內亂罪的刑100了?
逼迫中華民國公民放棄根本不存在的中共國籍等同承認中共是合法國家
看起來符合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
已經是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