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UB5566 (理由伯)》之銘言:
: 本魯在小公司打雜
: 我們公司最大特色就是薪水低
: 薪水低就會一堆來來去去的低薪仔
: 老闆常常抱怨請來的人良莠不齊
: 要趕走還得付資遣費,三小的
: 結果剛剛看他在座位上突然
: 「呵呵!」「讚啦讚啦!」
: 以為他在看啥好笑的
: 走近一看居然在看PTT
: 到底有啥好笑的?
: 有八卦嗎?
: 老闆我在這 \-/._.
你老闆不懂法 你趕快跑
免得公司倒了 你還領不到失業補助
新修法提案內容是
A.試用期薪資 不得低於應聘薪資八成
你老闆大概不知道 另外還有個就服法規定
經常性薪資低於四萬的 不得寫"面議"
也就是說 你老闆可以開最低工資
應徵的員工也可以決定要不要去
B.試用期結束 如果不想用人家 不能要人家簽志願離職
也就是說 你老闆以為不用付資遣費 根本就是大老粗看不懂中文
所以遇到這種老闆 你想的是不是該趕快跳槽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