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Ctea (無仁無義的戰爭)
2024-02-05 02:55:47※ 引述《peter080808 (peter)》之銘言:
: 如題
: 依據刑法第227-2
: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227-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227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但依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 畫蘿圖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哇幹
: 跑去玩真的女童 刑責反而還比較輕
: 這是鼓勵去玩真的嗎?
當然不是。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 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023
第 36 條
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
或其他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38 條
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
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 - - -
簡單來說:製造(三次元)兒少性圖像/影像會比猥褻行為更嚴重,是因為製造這些圖像等
於有猥褻兒少之事實,所以就是罪加一等而更嚴重。
但是,現在面臨的問題在於沒有針對二次元創作之兒少性圖像、影像之規範,而若直接比
照幾個國家的做法辦理──將二次元與三次元放在一起,造成了繪圖創作虛構兒少之性圖
像比直接猥褻兒少還要嚴重。
也就是說,法規的不完全搭配擴大解釋後,導致了二次元完全虛擬創作與三次元真人同等
級這種詭異的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