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訂、刪除並修正房屋稅條例條文(民國113-01-03)
https://law.moj.gov.tw/News/NewsDetail.aspx?msgid=181058
第 12 條
(刪除)
原本法條(民國 103 年 06 月 04 日)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102
第 12 條
1.房屋稅每年徵收一次,其開徵日期由省(市)政府定之。
2.新建、增建或改建房屋,於當期建造完成者,均須按月比例計課,未滿一個月者不計。
請問第12條被刪除
代表
不一定固定每年徵收的意思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