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魯法盲 僅比理盲記者優秀一點而已
感謝大法官在2020年釋憲
讓通姦直接除罪化
但是重婚沒有跟著除罪化
是不是在貶低男權?
通姦罪一般認為影響較多的是女性
因為老婆可以單方面原諒老公
而繼續告小三
反之老公被綠的時候並不會輕易原諒老婆和小王
所以總體而言通姦罪讓女性受影響比例多過男性
而重婚罪一般認為影響較多的是男性
因為男性更容易用婚姻宣示對女性的忠誠
反之女性鮮少扮演求婚者的角色
那單方面讓通姦除罪化了
性質相近的重婚罪卻沒有除罪
在維護女權的同時
是不是也變相在壓迫男權?
在談到人權的時候
只顧著改變危害女權的東西
卻對危害男權的東西毫不關心
等於說一開始就不是以平等的方式去宣佈除罪化
引用這篇白話的通姦除罪化解釋: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35815
「國家以刑罰制裁之違法行為,原則上應以侵害公益、具有反社會性之行為為限」
重婚罪既不侵害公益 也不反社會性
「憲法保障人民享有不受國家恣意干預之婚姻自由,包括個人自主決定
『是否結婚』、『與何人結婚』、『兩願離婚』」
重婚罪不也是婚姻自由?
「配偶...通姦,雖然損及...忠誠義務,...,但還不致明顯損及公益」
重婚罪損及公益嗎?
「因為國家權力介入婚姻關係,反而造成負面影響」
重婚罪就不是國家權力介入婚姻關係嗎
通姦和重婚沒有同時除罪化
就是反映這個社會過度重視提高女權
漠視男權
也不管男女權在特定領域是否已達平衡
甚至過猶不及
手中揮舞著性別平權的大旗
但行為顯露更在乎的是女權不是平權
身為大法官明明更清楚哪些法律和通姦罪類似
一份也可以套用在重婚罪的解釋
卻只拿去解釋通姦罪
假裝忘記重婚罪的存在
更為可惡
或曰: 重婚罪實務上會因卡在戶政事務所而不能形成
然而大法官扮演更為超然之憲法解釋角色
不應以一法之實際性
就假裝該法不存在
應以同等的論述將相似的重婚罪除罪化
亦能彰顯從平權出發
而非只是女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