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恐嚇罪是個人法益的犯罪,不是社會法益的犯罪。
現在查出行為人和被害人串通,自導自演。
所以恐嚇的人沒有嚇被害人的故意,
被害人也沒有被嚇到的結果,恐嚇要成立真的蠻難的。
羈押前提要件,犯罪嫌疑重大就不成立了。
其他避免反覆施行同一犯行,一直嚇Lin bay好油。
也不會嚇到他,反覆施行有何避免的必要也很難論斷。
真搞不懂有何羈押的必要!!!
法官也認為,此案所涉及的社會評論,影響層面廣泛、討論者眾,議題仍在被社會關注中
,除許男涉犯相關證據,另衡量許男人身自由之保障、自由評論公共事務、在社群網路使
用真實身份以對自己言論負責之公共秩序之維護、刑事追訴及訴訟程序之進行,並無其他
有效之替代方式,足以達成維護公共秩序及避免反覆實施同一犯行,而裁定羈押禁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