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客是否國賠,這個問題早在2010年就出現過。
2010年10月21日梅姬颱風侵台時一輛載著二十多名陸客的遊覽車,
行經蘇花公路因雨勢太大落海,駕駛與陸客全失蹤被認定死亡。
死者家屬質疑公路總局封路太慢打官司,2016年以天災不須國賠定讞。
這個問題的答案就不了了之,只蓋了「蘇花公路安魂碑」作為紀念。
一位陳朝建教授就評論過這個問題,我節錄如下。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391571
(一)陸客是否為我國國民?理由為何?
一、查憲法第3條僅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
也就是說,陸客是否為我國國民,須視陸客是否具備中華民國國籍而定。
(二)陸客可否適用我國的國家賠償法?理由為何?
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
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條規定,
台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大陸地區指台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
台灣地區人民指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大陸地區人民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但問題來了,依照民國82年8月5日(82)法律字第法律字第16337號函示之見解:
二 本件經本部大陸法規研究委員會研議,其結論為:所謂「中華民國人民」,
參照「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第二款、第四款規定之意旨,
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該條例及「國家賠償法」,
第並無禁止大陸地區人民請求國家賠償之規定,故大陸地區人民如在台灣地區
因公務員執行公權力職務遭受不法侵害,或因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
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有損害者,似應有「國家賠償法」之適用。
後面的敘述就不多做說明,作者最後建議是:
一、前述法務部民國82年8月5日(82)法律字第16337號函示的見解,必須修正。
二、憲法第3條既然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且國籍資格之取得、
記載、變更或喪失的要件及程序,憲法的規定並不清楚,顯有闕漏…
簡單說,法官引用的法條有漏洞加上多年來沒修正,高雄地院的判決才會輿論譁然。
此外,高雄地院聲稱有發函給陸委會隔天隨即被陸委會打臉出面澄清:
「從未說明該案因申請人為中國大陸人民是中華民國國民,故適用國家賠償法」
………高雄地院臉都腫成豬頭了,幫哭哭。
其實問題很簡單,請大陸人拿出在中華民國設立戶籍的證明不就好了?
你有中華民國國籍就有服役、納稅…等義務,自然享有投票、國賠…等福利。
但這個戶籍證明根本不存在,大陸人只是被認定是中華民國國民但不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無戶籍國民的大陸人來台自然也從未因沒當兵、沒繳稅抓去關,遑論國賠?
連法盲都懂的簡單邏輯,審判獨立之下的判決怎會讓人不禁質疑?真心不懂求解。
最後我還是要替這位陸客默哀,希望他能得到合情合理合法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