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人對自己的權益比較講究
之前管委會公布垃圾場回收亂扔的照片
反而被告公布個資與照片
但有的時候又是管委會嚴重擴權
最常見的就是罰錢這招
譬如違反甚麼管理規定
就要罰多少錢
但管委會有罰社區居民款的權力嗎?
若是通過區權會多數決也罷了
很多時候就是管委會幾隻貓投一投就有新規定上架
我遇過最扯的是還有連坐法
譬如樓下的迎賓車道要求臨停者去櫃檯登記
這倒是無所謂
要求超過十五分鐘,按每分鐘一百元罰金
且罰金無上限,可連續開罰
若車主不付
那罰款對象自動移轉到臨停者拜訪的住戶身上
如果住戶拒絕付款
管委會還要求物業公司提出支付命令
我就很好奇了
照這樣說法
我可不可以把自己的車子停在樓下
說是要拜訪主委
一停,停個兩個月
然後拒絕負擔罰金
讓物業管理公司去開罰主委八百多萬去?
這種罰錢規定本身的法理依據就很薄弱
有甚麼理由還能做到這種連坐的方式?
真心好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