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每年都在打這個助理費也實在很無聊
助理費就規定上限能報多少… 我想全台灣的
民意代表沒有報滿的應該不到1%吧..
既然助理的薪資及工作內容都由民代決定
沒有規定.. 那到底是要抓什麼…
我今天是民意代表 跟我親戚約定當我助理
工作內容是每個禮拜來我服務處打掃3天
然後薪資我給到最高.. 之後我服務處的租金
所有開銷等都給我親戚付 這樣違法嗎?
按字面規定來說應該不違法吧!畢竟工作
內容 薪資 工時都是民代自行決定的..
但同樣的事情 我把親戚改成人頭..
瞬間變成7年以上….
這根本是在玩法規的文字遊戲….
明明錢的用途都一樣….下場卻完全不同
真正要改變的應該是法規吧
要嘛明定助理的工時及工作內容
要嘛就是就是讓民代自行運用這筆款項
不然永遠抓不完啦…
講個我知道的啦..
某立委助理車禍。開刀加住院躺了2個月
但此立委仍申報他為助理..讓他在床上領了
2個月薪水..這樣應該算浮報助理費嗎?
抓這種東西真的很無聊….
希望趕快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