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eorge303 (ASICS)》之銘言:
: 想法很簡單,就是要得到真相。國賠的目的是要透過司法手段,得到真相。錢不是重點,再
: 多的錢也喚不回恩恩的生命。另外,再次強調,採取司法行動並不是針對辛苦執勤的基層公
: 務人員,而是希望「政府」承認錯誤,「官員」要負起責任。
就法律論法律
這感覺有點難做到吧
你要告人或告政府
總是要有一個主體
要有你覺得被侵害的權益
如果今天是因為現場人員有延誤
導致小孩送醫太慢
那責任會是在延誤的現場人員身上
上次你要求下台的局處首長,或者負責任的侯友宜
其實他們都不會有任何法律責任
除非你能證明
是上頭主管下令要求導致延誤的
這一般是不太可能做到
再者
就是針對所謂指引下手
因為指引
而基層依循指引辦事
才導致不幸
問題是
指引是中央給的
除非你能證明新北有自己不同於中央的指引
不過看起來
好像也很難做到
結果就變成沒人需要負這個責任
因為被告的新北市政府,他們不是指引制定者
所以有沒有律師法律專業的高手可以分析一下案情?
到底應該要告誰?
要針對的到底是行為上的延誤?
還是規則上的缺失?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