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憲法優先保障「性自主權」 法官吳佳

作者: DICB (曾經擁有)   2022-04-19 17:46:02
※ 引述《roex0608 (小梶)》之銘言:
: 憲法優先保障「性自主權」 法官吳佳樺再判小三免賠錢
: 聯合報 / 記者 林孟潔
: 林姓女子指控丈夫和王姓女子搞外遇,在租屋處多次發生性行為,提告要求王女賠償10
0?
: 元,台北地方法院法官吳佳樺在判決中罕見畫底線標示重點,指出憲法優先保障性自主

: 定權,婚姻幸福圓滿並非法律保障的利益為由,判林女敗訴,可上訴。
: 吳佳樺是大法官吳陳鐶的女兒,她去年11月30日審理另案侵害配偶權案件時,已依大法

: 釋字791號解釋,認為憲法不再強調保障婚姻制度,轉為重視配偶「個人性自主決定權
」?
: 不應承認配偶一方受另一方獨占的「配偶權」概念,判元配敗訴,引發熱議;而吳陳鐶

: 釋字第791號解釋中,也是唯一提出不同意見書的大法官,認為通姦罪合憲。
: 吳佳樺在本案中認為,依照大法官宣告刑法通姦罪違憲的釋字791號解釋,我國憲法已
不?
: 強調婚姻與家庭制度保障,變成重視婚姻中獨立個體的性自主決定權,配偶不因婚姻關

: 而有支配對方意志、性親密關係自主的權利。
: 判決指出,釋字791號解釋強調,婚姻中配偶一方「有通姦行為,固已損及婚姻關係中
原?
: 信守的忠誠義務,並有害對方之感情與對婚姻之期待,但尚不致明顯損及公益」,可知

: 姻核心價值不是「忠誠義務」,更重要的是情感上的溝通、互信和承諾。
: 法官認為,不能肉體或精神出軌、不能對他人口頭或行動表達愛意,實際上是控制配偶

: 在思想、表意行為、性親密關係自主決定,涉及憲法保障的思想、言論自由及性自主權

: 吳佳樺指出,立法者沒有承認身分權是民法第184、195條中的「權利」,又本案中王女

: 有婦之夫相姦,無從破壞林女的配偶身分,認為林女主張沒有理由。
: 她認為,婚姻共同生活的圓滿安全及幸福,本身抽象、難以定義,難認是法律上的利益

: 且每個人對於幸福婚姻的圖像不盡相同;由法院介入判斷私人婚姻是否美滿幸福,無疑

: 以法官自己價值觀決定幸福婚姻定義、婚姻是否破碎、配偶間的相處模式。
: 她指出,婚姻破碎不盡然是配偶一方造成的,肉體上出軌的人或許道德上值得非難,但

: 偶間缺乏溝通、生活中冷暴力,何嘗不是促成婚姻走上終點的原因?
: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6249954
讚啦!
這位法官跟我一樣,英雄所見略同!
雖然我反通姦除罪化
但是我支持這位法官,為什麼?
想當初大法官釋憲,就有大法官提出「性自主」:
白話就是女的要給誰幹就給誰幹,男的要幹那個女的就幹那個女的,只要雙方同意就好,
就算
你要賣雞巴、賣老二、賣屁股,只要自己願意就好,這不就是所謂「性自主」??
這也不就是那些支持通姦除罪化的人朝思暮想嗎?
還有抓賣淫、賣屁股、賣雞雞的法律也應立即廢除,立即成立合法紅燈區,不就也是符
合大
法官說的:「性自主」
難道出來賣的和出去買的也是雙方願意,不是嗎?
不過這個慣例用下去,台灣真的是「世界那跟著上台灣法律了」!
台灣領先世界各國!
世界不管哪一國,就算通姦除罪化的國家,還是保有另一半配偶權可以求償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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