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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upeap (打發上課時間不能沒有我)
2022-01-22 19:35:58男子酒駕自撞害騎士被電線勒頸亡 二審改判1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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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 記者邵心杰/台南即時報導
賀姓男子1年多前酒後駕車,行經台南市南區明興路便道時撞歪電線桿,導致電線懸空,
致王姓男子騎機車經過,遭電線鉤住頸部而倒地,陳姓機車騎士2分鐘後經過時不慎撞擊
也摔車。賀男誆稱同車洪姓男子是駕駛,警方抽絲剝繭才證實賀男肇事,一審判他1年徒
刑,檢方不服上訴,二審改判1年5月徒刑,可上訴。
檢警調查,賀男因酒後駕車等違規行為,2019年1月初被吊銷駕照,未料,2020年6月8日
下午5時在仁德區某處魚塭飲用4罐啤酒,1小時後駕駛自用小客貨車,搭載工地洪姓同事
上路,晚間7時行經明興路便道時,自撞路旁電線桿後車輪陷入路旁泥土內。
賀男無視現場路況,嘗試將車輛自路旁泥土中駛出脫困,電線桿則因不堪賀男車輛來回拉
扯而斷裂傾斜,致電線桿上電線下垂至路面中央,剛好王姓男子騎車牌經過,頸部因下垂
電線勾纏而人車倒地,王男受有頭頸部鈍傷、頸椎骨折併中樞神經損傷等傷害,經送醫救
治後傷重不治。
洪男在同事自撞電線桿後,先下車指揮交通,不久即先行離開,王男倒地後約2分鐘許,
經陳男騎機經過不慎撞擊。洪男、陳男與事故無因果關係獲不起訴,陳男也與死者家屬和
解。
警方據報到場處理,發現賀男身上散發濃厚酒氣,經酒測值達每公升0.46毫克,然而,賀
男第一時間辯稱洪男才是駕駛,經訊問洪男及調閱2人飲酒後、案發前曾去超商提款的監
視器畫面,戳破謊話,賀男才坦承犯行。
經台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報告認「賀男....電線垂吊道路,妨礙交通,為肇事主
因」,及認為「王男無肇事因素」,一審認賀男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
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累犯,處7月,又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7月。應執行1年徒刑。
檢方不服上訴,主張賀男前已因酒駕遭法院判刑,仍不知改過觸犯本罪,犯後未能及時面
對自己的過錯,也未與被害人家屬和解,賠償被害人家屬,原審量刑過輕。
台南高分院合議庭認為,賀男應構成刑法中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致人於死罪。
原審僅認定他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認事用法及量刑均有錯誤,因而撤銷改判。
二審認賀男犯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致人於死罪,處1年,另酒後駕車部分則駁
回,應執行1年5月徒刑。
酒駕一顆星害死人只要一年半 不愧是台南民主聖地 很有台灣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