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MrTaxes (得粥加湯)
2022-01-11 12:41:06官員胞弟猥褻女童最後判決確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侵上訴字第133號
引用的法條
刑法第224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24條之1
犯前條之罪而有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
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
依照刑法這樣的行為最少要判三年
第一審引用刑法第19條 辨識能力減低 減刑為1年6個月
第二審引用刑法第59條 情狀顯可憫恕 減刑為10個月
通常實務上服刑期間表現良好 服刑一半就可以假釋
也就是實際服刑大約5個月就可以了
但是被告還繼續聲請再審 是想要拚無罪嗎?
不顧四歲女童的意願 用強制力抱起來強吻
這樣的行為卻一堆開脫的理由 一點罪責都不想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