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父為遭性侵致死女兒復仇 凌虐對方致死判

作者: Aforapril (雨天)   2021-12-23 13:22:09
※ 引述《Aqqqa (Aqqqa)》之銘言:
: https://udn.com/news/story/7317/5982417?from=udn-ch1_breaknews-1-0-news
: 父為遭性侵致死女兒復仇 凌虐對方致死判重刑
: 2021-12-23 12:02 聯合報 / 記者白錫鏗/台中即時報導
: 林男懷疑女兒生前遭王男等人下藥迷昏性侵並拍攝影片,才會於4年前服藥輕生,欲迫使
: 王男招認供出涉案人及交出影片,2年前由曾姓友人等人挾持王男,王供出莊男是涉案人
: ,但莊否認,與王相互推託卸責,曾嫌等人以熱熔膠、棍棒、電擊凌虐,造成王全身傷痕
: 累累,受有119處棍棒傷、7處電擊傷,致王傷重慘死,而莊也傷痕累累,台中地院依傷害
: 致死等罪將林男判刑12年4月,同夥的曾男判刑10年8月、蔡男8年6月。
: 合議庭審酌,林男(54歲)不思以合法手段解決紛爭,僅因自己認定女兒與王男等人有所
: 冤仇,即與友人曾男(33歲)共謀犯案,曾不僅答應參與,更積極出面策畫安排,找友人
: 蔡男(34歲)參與,出於縝密計畫及分工,私行拘禁王、莊過程中更曾予以痛下重手欺凌
: ,手段兇殘,造成王慘死,犯後未與王的家屬和解;但曾、蔡已與被害人莊男達成和解,
: 莊表示不再追究。由法官分別予以判刑。
: 判決書指出,林男認女兒(已)生前曾遭綽號「咖啡」的王男、及其他不詳的人共同下

: 迷昏性侵後拍攝相關影片予以威脅,並認這是女兒於2017年11月間自行服藥輕生的原因,
: 但無確切證據。
: 2019年6月間,林男將此事告訴友人曾男,欲迫使王男招認供出相關人及找影片,而經曾
: 男應允,曾再邀集蔡男、綽號「空軍」 等人參與,同年7月28日循線尋獲王男後,將王男
: 帶至摩鐵盤問,王表示綽號「小天」的莊是主要涉入,並稱會找尋提出影片,林男等人遂
: 要求王男書寫道歉書、涉嫌成員名單,再下跪認錯後,始讓王離去。
: 至2019年8月10日晚間,曾男等人假意邀莊男至KTV唱歌,待莊男與胞弟赴約後,挾持莊男
: 兄弟至彰化縣花壇鄉一處三合院,叫莊與王男相互對質,但2人互相推託卸責,曾、蔡、
: 男子阿昭(另案審理)、李男(已歿)等人分持熱熔膠條、棍棒、電擊棒等物毆打。
: 致被害人王男總計受有左右手腕綑綁痕、額部、背部、臀部及左右下肢等部位至少119處
: 棍棒傷、右上胸壁,右胸壁外側及右大腿外側等部位至少7處電擊傷、左右手、左右腳、
: 頭部前面、胸腹部、陰囊等部位多處不規則形瘀傷與擦挫傷等傷勢,進而引發橫紋肌溶解
: 症、大範圍皮下組織及肌肉出血、呼吸道嗆入胃內容物,終致王男死亡。
: 另外,莊男也遭凌虐,經送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急救,經診斷有雙上肢肌肉損傷併發腔
: 室症候群、全身瘀挫傷、縱膈及皮下氣腫、橫紋肌溶解症、急性腎衰竭及肝發炎等傷勢

: 經警循線逮獲林男等人。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71 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77 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不知道這篇記者在寫什麼,也沒看過判決書
但依據上文所述,當事人應該是有殺人意圖,且預謀。
法官用傷害致死罪判應該也是有同情部分
但是記者寫重判12年
要重判怎麼不用殺人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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