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跟執行規定的精神科醫師無關,
最有關的,就是那些人權團體,
我國部份法案在修改的時候,
會參考人權團體的意見。
人權團體說穿了,只會出一張嘴,
出事了,
政府要強硬執行,又靠杯政府忽視人權?
我是不知道有些人權團體多麼無恥啦,
只想享受,
卻不想付出代價的人權團體,
就是精神病傷人卻被判無罪的推手之一。
跟這些人權團體講現實面的時候,
他們只會說烏托邦那面的美好,
卻不願面對現實的的情況。
然後真出事了,
人權團體只會發表聲明說以前多努力改善XXX,
卻從來不正面回應受害者家屬的一切。
為何有些人權團體會被視為是兇手的保護傘,
可是受害者家屬卻認為這些團體是幫兇?
我說的更直白一點,
這些人權團體被說是殺人兇手也不為過
※ 引述《syearth (sysearth)》之銘言
: 請問一下
: 台灣詐騙集團太多
: 精神病患若被判強制監護處分 最多只有五年
: 五年之後 要怎麼辦?
: 精神科醫師 人權團體敢回答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