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的邏輯就是個笑話而已
整個法條裡充滿了一堆根本無法定義的東西,
然後自己憑主觀去認定符不符合,還常常違反社會多數人的認定,難怪被叫恐龍
隨便都可以舉幾個例子:
1.「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什麼叫嚴重減損,視力降到0.3、0.2、0.1?還是完全瞎了才算。
你的嚴重和我的嚴重和他的嚴重,有一樣嗎?
2.「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義憤兩個字怎麼定義,你的正義和我的正義有一樣嗎?
3. 殺人罪、傷害致死怎麼認定
你怎麼知道犯人有沒有殺人犯意
淩虐人,只打手腳,然後丟包在醫院,最後死了,這樣就算是沒有殺人犯意嗎?
黑道都會用了
作者: LICENSE (安安阿蝦蝦) 2021-04-22 21:21:00
法律人的標準就是沒有標準
就是很多事情沒有辦法只憑客觀認定一切才要有裁量空間自己想視力你定出標準會有什麼問題
確實很多事如樓上所說沒有標準 也很多模糊空間導致法條有操作空間 但是重傷你定0.2好了 把90歲眼花阿嬤洗澡不小心進水弄到0.2跟20歲狙擊手眼睛弄到0.3哪個傷害哪個重傷
作者: KnuckleBall (「公道價八萬億」) 2021-04-22 21:24:00
假設"因自己行為致人於死者處死刑"一個騎重機的,半路看到一個散步的大奶妹,看大奶妹看到自撞死亡,請問是不是因為她散步殺死重機騎士所以要判大奶妹殺人罪?
作者: KnuckleBall (「公道價八萬億」) 2021-04-22 21:26:00
整篇都是評價性的不確定法律概念,在對法律做否定的評價
實務上還有很多解釋,所以法律系等於要記上萬個法條*數不清法院的見解
作者:
yniori (偉恩咖肥)
2021-04-22 21:34:00只會0跟1的請閉嘴
你講的才是對的,有些甚至法律沒規定也被解釋有包含,幫你補血
作者:
kilof (KiLoF)
2021-04-22 21:55:00笑死 這篇是反串嗎 還是你剛剛去看法條就變成大師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