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kapasky (偽卡巴斯基)
2021-04-07 00:41:23本次事故因行政單位或其委外包商的故意或過失行為造成。
國家賠償法 第3條
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
損害賠償責任。前項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時,因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
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我想符合要件應該100%符合,妥妥的
不過應該先說清楚,領了善款之後還可以申請國賠嗎? 翻了法規,兩者似乎不衝突
但是很怕又中了上次高雄市政府那個套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