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hugh509 ((0_ 0))
2021-02-07 14:35:50司法上,法律寫出來自由心證
輪姦、凌虐、焚屍,受害者死前身心靈都受重創
雖然殘忍至極,但不算罪行重大
定罪上,不用經過法律裁決"我覺得"就算了
"我覺得有"、"我覺得沒有",不用提出證據證明
因為舉證困難,所以靠感覺給人社會性審判
維權上,上法院壓力太大不如訴諸輿論
要上法院和司法官的人交代,乾脆去和對方對質
開記者會和網路上網友分享事件經過也好過上法院
行刑上,讓罪犯走法律流程難以洩憤
所以約出來自己打一打比較快
又能解看到事件畫面的心頭之恨
法治兩個字,對台灣人來說是不是太沉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