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真的該重視安樂死議題了,
別說是把屎把尿的照顧50年,
給鄉民照顧5個小時可能都快崩潰了,
你就只能聽他在那邊咿咿呀呀,
但你也幫不了什麼。
當一個人無論是因老殘病導致生存機能消失,
甚至你連他有沒有思考都不知道,
到底需不需要其他人用餘生去負責。
講白了台灣所謂的長照,
幾乎都是都是針對有能力自理的,
而像這種需要重度照護的,
要嘛有錢找外勞來顧,
要嘛就一家人身心俱疲的來顧,
如果政府要講什麼人權來避談安樂議題,
那我建議不要搞什麼長照2.0,
而是要廣設重度失能照護所。
如果失能到一定程度,
我還真不想每天躺在那。
躺在那如果連思考能力都沒有,
只能依生理反應在那邊哀哀叫,
那真的活得比狗都不如;
又如果還有思考能力,
卻沒有辦法做出任何反應,
也遲早瘋掉或是放棄人生。
關於這個個案我覺得法官也對,
法律該怎麼判就怎麼判,
但特不特赦總統是有這個權利評估的,
不過比起這個案,真的希望政府有改善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