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下修成年年齡為18歲,我是贊成的。畢竟現在的年輕人比較早熟。
但是我還有一點要建議。
很多有投票權的公民,平時都旅居國外,只有快到選舉才回台灣,然後投完票又飛到國外
完全不用承擔選到一個爛人(馬X九)當總統的惡果。
因此我建議修改選罷法,限制在國內居住不到兩年的選民不得行使投票權。
為什麼是兩年呢?因為公職人員或民意代表的任期是四年,兩年是四年的一半。
在國內至少要居住長達一半的任期,讓自己在國內可以體會選到爛人有多糟糕,這樣就不
敢只因為長得帥就亂投票了。
台灣的戶政系統這麼發達,出入境都會有記錄可查。出境超過兩年一定查得到(除非偷渡)
大給供賀嗯賀?